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情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
贯彻落实。
一、建立绥化市电力电信(含军事通信)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康长桥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忠伟、市公安局副局长方晓光、鄢有利担任,成员由公安局、综治办、工信委、国资办、工商局、广播电视台、电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各通信公司及军分区主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胡忠伟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副调研员赵武担任。各地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形成企地共建、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三电”设施安全保护格局。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统筹协调,督促部门履职尽责,尤其是近期要滚动排查并挂牌整治一批盗窃破坏案件高发,以及盗电问题突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力震慑和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各“三电”企事业单位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使用“三电”用户负责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从严内部管理,杜绝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案件的发生;加强对“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外力施工损坏“三电”设施事故;切实搞好正常生产经营和“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确保万无一失。
三、各有关部门、“三电”企事业单位和“三电”用户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三电”企事业单位要与“三电”用户搞好对接,分清权属,按谁所有谁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所有人,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履职尽责,消除监管“真空”,真正搞好“三电”安全保护工作。
四、各地要以平安建设为主体,将“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总参谋部文件
公通字〔20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
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国计民生。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三电”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深入开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保障了重要“三电”设施安全运行,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盗窃破坏及外力损坏“三电”设施案件频发,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地方对废旧金属收购、加工市场(站点)监管不严,被盗“三电”设施的销赃渠道畅通;针对重要“三电”设施的恐怖袭击威胁不容忽视;“三电”设施不断增多,安全保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确保“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三电”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企地共建、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局面。各级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情况,加强信息交流,深入排查问题,强化督导考核,共同推进工作。各地要把“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纳入本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督促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案件反弹,切实巩固工作成效。要滚动排查并挂牌整治一批盗窃破坏案件高发、窃电问题突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重点地区,挂牌督办一批重特大案件,限期完成督办整治任务。要建立完善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以及制售传播窃电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现行案件,要如实立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办案,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
“三电”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教育管理和工程劳务外包施工队伍监管,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企业内部人员和线路代维、工程外包施工人员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案件的发生。要实行“三电”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三电”工程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要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力度,因地制宜开展重要“三电”设施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积极推进电信光缆“光进铜退”。要加大力量投入,加强案件多发线路、时段的巡护防控。“三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21号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实施重点保护,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切实做好处突应急工作准备。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三电”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督促“三电”企事业单位加强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坚决扭转一些单位工作弱化的被动局面。
五、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三电”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对“三电”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外力损坏“三电”设施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危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
六、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各地要将“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要深入开展企地共建、警企共建、军地共建和群防群治工作,切实把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
七、切实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业主严格遵守站点备案、物品登记、流向查验和情况报告等制度,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处罚抄告等制度,严肃查处和打击无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三电”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规范报废的“三电”设施器材销售工作,统一销售凭证,实行定点销售。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坚决切断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八、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严重危害和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在重要“三电”设施沿线农村、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居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集中地加强宣传教育,使宣传工作进村庄、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进网吧、进收购站点。要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综治、教育、文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学校、村(居)委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加强对中小学生、失学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宣传教育,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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