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省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全省抽取若干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人口数约为全省总人口数的1%。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我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调查小区户籍人口、未落户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建立相应机构,市(州)机构组建工作应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区)机构组建工作应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并按照有关要求,由相应机构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认真做好业务培训。

五、经费保障

国办发〔2014〕33号文件明确,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湖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克勤省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肖安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唐寅省公安厅副厅长

阮力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员:王茂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雁冰省教育厅副厅长

邓汉光省民宗委副主任

杨昌斌省民政厅副厅长

何大春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金刚省人社厅副厅长

占世良省住建厅副厅长

李跃春省工商局副局长

邵明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静省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张静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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