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试点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日期:2010-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荆门市试点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9]169号)精神,我市上报的试点地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医改领导小组会审后批复,现予印发,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荆门市京山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在我县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相衔接。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二)坚持从县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五)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1月31日,在县政府举办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工作任务

(一)生产供应储备。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储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我县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做好生产供应储备工作。

(二)招标配送。县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全省统一配送,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各地各单位不得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或第二次招标活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全省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2-3家(其中,本地候选配送企业1家、省级候选配送企业1-2家)配送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目录管理。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中选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和基本能够配备的原则。增加使用的非目录药品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配备使用。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在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现有在用的药物进行盘存清理,其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对目前在用的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从1月31日起按实际购进价格销售,2010年3月31日后不再延续使用。对于目前在用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原进货价格低于中标(挂网)价格按进货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原进货价格高于中标(挂网)价格按中标(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管理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固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全县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经过批准配备的非基本药物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接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六)补偿报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报销目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至少高于非基本药物5%。

(七)质量监管。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八)监测评价。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发现违纪违规的情况,及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20日)。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对医务人员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培训教育工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11日?2009年12月31日)。卫生、财政、编办等部门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基线调查,摸清各单位人员、资产、药品收入等情况,测算财政补助经费。

(三)药物清理配备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30日)。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现有在用的药物进行盘存清理,对非基本药物按要求进行处理,于1月30日前对所有药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予以公示。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人员培训工作,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县医改办报批后实施。同时进行药品网上勾选,确定配送企业,签定购销合同,完成药品配备。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31日开始)。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配送及零差率销售。

(五)督导考核阶段(2010年2月1日开始)。建立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包点负责制,组织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京山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药监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财政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采取财政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解决补偿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三)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管,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符合规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督导。县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和督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荆门市掇刀区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在我区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相衔接。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二)坚持从区情出发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五)坚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1月31日,在区政府举办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工作任务

(一)生产供应储备。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储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我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做好生产供应储备工作。

(二)招标配送。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全省统一配送,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各地各单位不得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或第二次招标活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全省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2-3家(其中,本地候选配送企业1家、省级候选配送企业1-2家)配送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目录管理。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中选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和基本能够配备的原则。增加使用的非目录药品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配备使用。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在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现有在用的药物进行盘存清理,其结果报区卫生局备案。对目前在用的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从1月31日起按实际购进价格销售,2010年3月31日后不再延续使用。对于目前在用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其零售价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原进货价格低于中标(挂网)价格按进货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原进货价格高于中标(挂网)价格按中标(挂网)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管理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固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全区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五)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经过批准配备的非基本药物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接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六)补偿报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报销目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至少高于非基本药物5%。

(七)质量监管。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八)监测评价。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发现违纪违规的情况,及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20日)。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对医务人员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培训教育工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11日—-2009年12月31日)。卫生、财政、编办等部门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基线调查,摸清各单位人员、资产、药品收入等情况,测算财政补助经费。

(三)药物清理配备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30日)。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现有在用的药物进行盘存清理,对非基本药物按要求进行处理,于1月30日前对所有药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予以公示。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人员培训工作,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区医改办报批后实施。同时进行药品网上勾选,确定配送企业,签定购销合同,完成药品配备。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31日开始)。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配送及零差率销售。

(五)督导考核阶段(2010年2月1日开始)。建立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包点负责制,组织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掇刀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财政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对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可采取财政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解决补偿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确保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

(三)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管,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符合规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督导。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和督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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