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襄阳政发〔2012〕39号
颁布日期:2012-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严格执行《审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党委、政府经济管理决策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增强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建立“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于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审计整改措施,认真及时加以整改,并在审计整改专题会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机关每年要在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归纳后形成综合审计整改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必须严肃整改的审计事项,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批示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在领导批示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对于一般性审计项目,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到重要问题时由审计机关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检察、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日常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并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1、审计机关:负责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汇总归纳整改结果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和人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组织部门: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4、政府办: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检察院: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6、发改部门: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处理。

7、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所出资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意见、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8、公安部门: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处理。

9、人社部门:负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并按其职能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10、财政部门: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及时进行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处理。

11、税务部门:负责根据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审计机关。

12、工商部门:负责对审计查出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应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审计整改事宜。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注重长效机制建设,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整改的实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审计整改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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