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4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发〔201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建立从城市到农村全覆盖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全市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仍然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高发的重点区域。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建立健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各县区(管理区)要按照《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发〔2011〕14号)文件精神,在乡镇机构改革中综合考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设置和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制订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活动,普及餐饮用药安全知识;管理、考核辖区内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并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切实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

(四)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一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行政村(社区)干部兼任。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接受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普及餐饮用药安全知识;负责本村(社区)餐饮行业、食堂、农村宴席、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了解掌握本村(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按程序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乡镇(街道)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本村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完成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及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三、切实保障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区要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研究建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报酬补偿机制,确保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着力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强化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检查考核

各县区(管理区)要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协助乡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切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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