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烟叶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日期:2011-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烟叶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27号

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烟叶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好农民种烟的积极性,根据宏观烟叶生产形势的变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2011年我市烟叶生产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烟农的生产投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1年烟叶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11〕11号)中明确的“烟草部门对烟农的生产投入,按上等烟100元/担、中等烟80元/担的标准予以补贴,下低次烟不予补贴”调整为“烟草部门对烟农的生产投入,按上等烟120元/担、中等烟100元/担的标准予以补贴,下低次烟不予补贴”。

二、调整不收购的烟叶小等级。张政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的“GY2、B3K、GY、B2K、CX2K、S2等6个低次等级的烟叶不予收购”调整为“CX2K、B3K、GY1、GY2等4个低次等级的烟叶不予收购”。

三、调整烟叶生产发展经费标准。张政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的“全市烟叶生产发展经费按每收购一担上中等烟叶5.5元的标准控制,其中市烟办1.5元、区县烟办4元”调整为“全市烟叶生产发展经费按每收购一担上中等烟叶8.5元的标准控制,其中市烟办4.5元,区县烟办4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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