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府办发〔20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辽源军分区、武警支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所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辽府发〔2009〕19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要求,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县区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并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1日以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市安委会联络员参加,如需要可要求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形势分析制度。市安委会、各县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市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市安委会将每年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具体的培训计划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市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系统)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七条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成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针对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对各县区思想重视不够、整治进展缓慢以及治理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重大隐患实行责令督办。接到《指令》的县区政府,必须立即研究制定整改落实具体措施,并于《指令》下达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定期编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报道和刊发市政府、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扬和推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阅示,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府办发〔2011〕2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机构)以及辽源军分区、武警支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所设市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需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
(六)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辽府发〔2009〕19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11号)要求,监督检查和推进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要求参加会议、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安委会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认真完成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县区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并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1日以上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情况调度、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市安委会联络员参加,如需要可要求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对策措施等。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可适时进行专题报告。
(二)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完成情况,其他需要向市安委会报告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另有部署和要求时,按其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准确的报送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另有通知要求时,按通知要求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统计报送。
(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前一月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本辖区、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形势分析制度。市安委会、各县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市和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第十三条通报讲评制度。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情况。(二)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或一个工作阶段通报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事故报告、信息情况报送、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以及市安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市安委会将每年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具体的培训计划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市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系统)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组成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七条适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组成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针对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对各县区思想重视不够、整治进展缓慢以及治理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重大隐患实行责令督办。接到《指令》的县区政府,必须立即研究制定整改落实具体措施,并于《指令》下达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定期编发《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报道和刊发市政府、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措施做法,宣扬和推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简报》的编印,发至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阅示,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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