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推动无锡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推动无锡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推动无锡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加速培育规模企业,现就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开展资本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减免企业上市有关契税和规费
第一条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注销、破产等事务涉及相关契税减免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
第二条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费用,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
二、给予企业上市补贴
第三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拟上市公司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条件下,确认出让手续时须缴纳的出让金,缴入专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各级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补贴。
第四条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有关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企业奖励。
第五条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自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以签订协议前1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2年内未申报上市的不再补贴。
第六条经确认的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3年内未上市的收回补贴。
三、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第七条拟上市企业在公司注册地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转报和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拟上市公司发生对外投资、2个或2个以上企业合并改建为1个企业、企业分立为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行为,若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属企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变的,原先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出让土地优惠待遇可以承继。
四、给予企业上市奖励
第九条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股票上市的公司,由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
五、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政府审批“绿色通道”
第十条市区统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各区上市办(国有企业由国资委负责)会同中介机构开展调研分析,将盈利能力较强的规模型企业、创新能力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潜力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中小企业、经营收益较稳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国有企业、龙头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含创业板)的,统一纳入无锡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在对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作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第十二条凡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已完成尽职调查,并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启动实质性上市程序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各区上市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实确认后,实施备案,定期发文通报,以便相关部门开展对接和优惠政策服务。
第十三条凡在无锡市开展企业上市服务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等专业机构和投资基金公司必须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便于市政府金融办对中介机构、投资基金参与我市的上市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对已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特事特办,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符合本意见第三、四、五、六、九条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请项目奖励,区上市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经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5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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