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189号
颁布日期:2013-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诚信宿迁”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做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诚信宿迁网”、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工作,根据《江苏省个人信用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信用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和《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建立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加快推动信息交换和共享,依法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要求,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信息。

二、归集内容

归集内容为公共信用信息,即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主要包括社会法人(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

三、信息分类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社会法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识别信息:主要指社会法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2)信贷信息:主要指社会法人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3)公共信息:主要指社会法人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社会法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4)其他与社会法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2.自然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据以识别自然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2)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

(3)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履约信息;

(4)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自然人信用相关的信息;

(5)其他与自然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良好信息。主要包括: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受到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表彰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三)失信信息。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社会法人、自然人和重点职业人群的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和划分,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执行。

四、首批归集的部门和单位

根据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首批参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部门和单位共有43家,分别为: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宿迁海关、宿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宿迁仲裁委、市档案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宿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电公司、江苏有线宿迁分公司、市保险协会。

以上各参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据项说明书》(另行下发)确定的数据项、归集周期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信用办报送信用信息。市信用办要根据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增补参建部门和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市信用办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管理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共享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及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息的安全,确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要制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维护、管理、使用、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确保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属于自然人隐私、涉及社会法人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将通过市信用办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自行向市信用办申报关于资质等级、获得的合法荣誉、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以及其他记录的信息。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信用办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应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各县(区)应参考本通知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序开展信息归集工作,尽快实现市、县(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六、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一)异议处理。

1.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2.市信用办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异议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报送的,市信用办应当立即通知归集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1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要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失信信息的公示与处理。

3.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发现其所提供的自然人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二)信用修复。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产生失信信息的,可向依法处理其失信信息并向市信用办提供信息的部门和机构等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单位认为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七、督查考核

(一)考核单位

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参建部门和单位的督查考核工作,市信用办积极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二)考核内容

1.按照《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数据项说明书》确定的数据项内容和归集周期,重点考核各参建部门和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2.各参建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市信用办工作情况,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式

对各参建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定量考核采取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采取系统自动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核两种方式进行考核打分。

1.系统自动考核。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各参建部门和单位的数据项内容和归集周期等,自动监测数据报送情况。自动考核分为以下4种考核方式:

(1)月度数据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月度报送的信息事项,需在每个月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月度最后一天还未报送数据的,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1.5分。

(2)季度数据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季度报送的信息事项,需在每个季度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季度最后一天还未报送数据的,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2分。

(3)半年数据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半年报送的信息事项,需在半年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半年最后一天还未报送数据的,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2.5分。

(4)年度数据报送情况考核。报送周期为年度报送的信息事项,需在本年内至少更新一次数据,超过年度最后一天还未报送数据的,系统自动扣除绩效考核中的“信息更新频率”3分。

2.日常工作考核。被市监察局和市信用办每督办一次,扣除绩效考核2分;市监察局和市信用办的督办件需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未及时回复的,每次扣1分;分转的异议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0.5分;分转的信用投诉,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0.5分。

(四)考核奖惩

参建部门和单位的月度、季度、半年和日常工作考核得分,最终计入年终考核结果,市监察局和市信用办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完成情况较好、得分较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不佳、得分较低的,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拒不报送信用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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