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苏政办发〔2012〕7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大排查”的工作部署要求,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2〕8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减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范围
以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旅游、冶金为重点,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道路和水上交通
(1)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车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4)经营性接送学生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
(5)商品运输车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运输车辆的;
(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7)渡船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8)船舶未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3.消防
(1)新(改、扩)建工程和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反复发生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等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
(5)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三合一”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置的。
4.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5)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5.旅游
(1)旅游企业未取得合法安全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的;个人非法从事旅游项目的;
(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未选用有相应资质、运营规范的车船公司的;
(3)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无相应资质的;
(4)景区、景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6.冶金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三、责任分工
(一)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各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承担指导监督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无证驾驶、各类陆上交通工具超载、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众聚焦场所、“三合一”场所、大跨度厂房和仓库、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消防安全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区供水、燃气、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拆迁及其他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及“三违”整治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房、廉租保障房、安居房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路运输、水上运输、民航营运、渡口和交通建设、拆除工程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旅游景区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盐城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无需取得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盐城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气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盐城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沿海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教育、海洋渔业、农委、铁路、电力、民航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三)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对本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及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承担主体责任。
四、方法和步骤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底)。市政府已在4月中旬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专题工作部署。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排查近两年因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到位。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各地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地要对本地所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安全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8月26日前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办牵头成立若干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按规定于9月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化协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谷家栋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高一山、市安监局局长洪家宁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责任人任成员(详见附件)。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依规,严肃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整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三)严格问责,跟踪问效。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彻查严处。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1条的规定上限追究责任。
(四)精心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播发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迅速掀起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支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热潮。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五)统筹兼顾,力求长效。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全市“三大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抓好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订长效措施,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谷家栋副市长
副组长:高一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洪家宁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袁志亚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鲁昌钊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炜东市监察局副局长
邹必俊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孙炜斌市国土局副局长
顾慧春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戚太龙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薛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国佐市水利局副局长
蒋俊龙市农委副主任
陈培岭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仲汉鹏市安监局副局长
达明山市旅游局副调研员
葛龙盐城工商局副局长
杨樾盐城质监局副局长
马荣飞盐城海事局副局长
陆军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赵阳盐城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唐文明盐城民航站副站长
徐善江盐城火车站副站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洪家宁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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