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动态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动态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动态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动态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价格动态补贴
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启动动态价格补贴条件
以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发布的扬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价格动态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三、价格动态补贴适用对象
价格动态补贴适用对象为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启动价格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孤儿;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三)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四、价格动态补贴标准
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该月度的价格动态补贴标准为当地该月度城乡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动态补贴标准在当月物价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0%。对本办法第三项第(一)、(三)类对象的补贴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计算,第(二)类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五、价格动态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一)编制发布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负责于每月15日前编制和发布我市上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结合价格变动情况负责于每月20日前书面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
(二)市区价格动态补贴发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的通报和市物价局建议,当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时,即根据本办法相关内容,负责于每月30日前将价格动态补贴资金划拨至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市相关单位。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价格动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筹措,列入当年政府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其他事项
价格动态补贴发放工作的其他事项依据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价综[2011]115号)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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