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3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科学决策,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首先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协调。
八、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九、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出参谋意见。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结合赣州实际,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十六、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坚持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修订情况,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并定期进行清理。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出台或修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组织听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重大决策、措施和问题,报市委研究决定。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作出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采取督促、检查、考核等方式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二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努力打造“24小时在线”政府。同时,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通过表彰奖励及命名等事项;
(九)依法讨论批准或解除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先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意见仍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协助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报市长确定。议题汇总后,由秘书长向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一)市人民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自行解决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能协商解决的事项;
(三)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能协调解决的事项;
(四)未经征求意见或充分讨论协商的事项;
(五)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同意列入议题的事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列席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请假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告秘书长,并报市长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所作表态发言不得前后意见相左,否则不予采纳。部门分管领导同志参会的,所作表态发言应事先征得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七、严格会议纪律。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与会同志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中途长时间离席,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准时参会。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的,一般不得派副职参会;要求部门分管领导到会的,一般不得派科(处)长参会。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协商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部门收到主办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稿)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作同意主办部门意见。
四十九、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的文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拟印发公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一般经分管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的人、财、物的重要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政策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重要公文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一般公文原则上不超过2500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以人为本、亲民为民,果敢坚毅、善抓落实,和谐团结、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委报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报告,涉及应急维稳、综合经济管理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委报告。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等事项;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九)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事项;
(十)需向市委常委会议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听取的事项。
(十一)依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要保持联系畅通,做到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土特产品等礼物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节庆活动和研讨会、论坛、庆典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并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树立“以人为本、亲民为民,果敢坚毅、善抓落实,和谐团结、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实行交通管制、不扰民,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字、题词,为出版物作序,应按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且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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