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文号:赣市府发〔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8月3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

赣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综合防灾能力,根据《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赣州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现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赣州提供地震应急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地震应急避险的需要,并在规划中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在地震、火灾、洪灾、有毒气体泄漏等灾害发生时作为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必须与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安全可靠。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核放射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分布、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提升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四)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二条以上与之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碍到达避难场所。

(五)平灾结合。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平时完全服务于设计功能,在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其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三、建设目标

2011年12月,赣州中心城区建设完成市级(相当GB21734-2008Ⅰ类)、区级(相当于GB21734-2008Ⅱ类)、社区级(相当于GB21734-2008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示范项目各1个,分别为黄金广场、奥林匹克广场、赣州公园。

至2015年,赣州中心城区应建设完成市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3个,完成区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1个,完成社区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30个。各县(市)城区分别完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2个,乡镇至少完成1个的目标。

四、有关要求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城镇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城镇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为宜。

(二)功能设置。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标准进行功能配置,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建设成符合Ⅰ类(具备综合设施备置,可安置受助人员30天以上)、Ⅱ类(具备一般设施备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30天)、Ⅲ类(具备基本设施备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以内)避难场所,使不同场地条件的避难场所具备不同类别要求的配套设施。

(三)实施主体。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和验收工作,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规划。市城管局在组织实施公园和绿地改造时,应完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协作。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城管局、卫生局、民政局、商务局、工信委、发改委、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国土局、应急办、中心城区各片区建设指挥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建共管的局面。

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由县(市、区)防震减灾部门牵头负责实施。

(四)经费渠道。利用现有条件改造的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改造费用由县(市、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物资储备。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短期性物资,如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依托临近的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储;长期性物资,如帐篷、医疗器械、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应保持适度的储备。

(六)标志设置。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标志牌,为民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标志设置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进行设置。

(七)疏散体系建设。避难场所所在的办事处(乡镇)组织社区或业主制订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图),确保疏散工作有条不紊。

(八)日常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按照属地和归属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规定,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五、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为做好市级、区级、社区级示范工程项目,对已确定三个示范工程实行统一安排资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力争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示范项目施工设计,2010年11月开工建设。

附件:1.赣州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建设职责分工

2.赣州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项

附件1:

赣州市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职责分工

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验收工作,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规划;负责协调供水企业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用水,并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完善供水设施。

(三)市城管局:负责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进行功能分区设计,并提交市政府审定;负责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组织力量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等;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指示、标志牌制作和设置;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供水中断时,提供临时水源,并会同市疾控中心做好水的净化处理;负责流动厕所的提供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四)应急避难场所所在的办事处(乡镇)负责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有关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图),确保疏散工作有条不紊。

(五)市商务局:负责适量的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可委托临近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储,并将代储商场、超市的名称和地点、储备的商品名称和数量等情况做好造册登记,建好台帐。

(六)市民政局:负责适量的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灾难时救灾物资(包括食品)的发放。可委托临近的生产企业、商场、超市代储。并将代储生产企业、商场、超市的名称和地点、储备的商品名称和数量等情况做好造册登记,建好台帐。

(七)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治及人群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适量的医疗器械、医疗用药及防疫药品的储备,并将储备器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储备单位等情况做好造册登记,建好台帐。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市卫生局共同负责市中心城区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急储备,按照《赣州市城市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储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应急储备药械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价格等目录,分配给承储单位落实储备任务;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机构所储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质量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九)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市移动公司在应急避难场所通讯中断时提供一辆移动通信车,保证通话的基本畅通。

(十)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市供电公司在应急避难场所供电中断时提供一辆移动保电车,并指导完善配电设施。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二)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并指导应急避难场所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十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驻市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的开展,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按期完成。

附件2:

赣州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项目

河套老城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面积

(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Ⅲ-C-14体育场

区级

19682

19682

改建

Ⅱ-I-04在大中专院校

区级

20083

20083

改建

Ⅵ-K-03公共绿地

社区级

15600

9360

改建

Ⅵ-A-07公共绿地

社区级

38995

23397

改建

Ⅰ-A-04公共绿地

社区级

41638

24982

改建

Ⅰ-A-01公共绿地

社区级

57316

34390

改建

Ⅰ-A-16公共绿地

社区级

22775

13665

改建

Ⅲ-E-17公共绿地

社区级

11222

6733

改建

Ⅲ-E-25公共绿地

社区级

22031

13219

改建

Ⅲ-B-06公共绿地

社区级

27148

16289

改建

Ⅲ-A-35公共绿地

社区级

31949

19169

改建

Ⅱ-K-07公共绿地

社区级

14316

8590

改建

Ⅱ-B-02公共绿地

社区级

22181

13309

改建

Ⅳ-D-22大中专院校

社区级

12266

12266

改建

Ⅲ-E-21运动场

社区级

15174

15174

改建

Ⅵ-F-07公共绿地

区级

170431

102259

改建

Ⅵ-F-14公共绿地

区级

118233

70940

改建

小计

661040

423507

章江新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D2公共绿地

市级

105809

63485

改建

D7体育用地

市级

136270

136270

改建

B16公共绿地

区级

61852

37111

新建

H2公共绿地

社区级

13806

8284

新建

C6公共绿地

社区级

37008

22205

改建

D8体育用地

社区级

19713

19713

改建

F15公共绿地

市级

417300

210559

新建

小计

791758

497627

站北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火车站E-01-04绿地

区级

21013

12608

改建

火车站F-01-05广场

区级

25000

25000

改建

小计

46013

37608

站东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D-04公共绿地

社区级

5758

3455

改建

G-18公共绿地

社区级

17373

10424

新建

K-27公共绿地

社区级

7035

4221

新建

K-25体育用地

社区级

5889

5889

新建

小计

36055

23989

水西湖边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C2-1公共绿地

区级

204898

182939

改建

小计

204898

182939

西城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SM-02-2公园

区级

68832

41299

新建

SJ-03-1公园

社区级

25662

15397

新建

FI-04-2公园

社区级

35549

21329

新建

SA-02-3大中专院校

社区级

33647

33647

改建

FC-01-2大中专院校

社区级

46279

46279

改建

小计

209969

157951

水东片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D09-10公共绿地

区级

42695

25617

新建

D01-1公共绿地

社区级

13268

7961

新建

D10-4公共绿地

社区级

27390

16434

新建

小计

83353

50012

创新区建设避难场所:

名称

级别

避难用地面积(平方米)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分类

备注

C14-04大中专院校

市级

106712

106712

改建

B05-06大中专院校

区级

80542

80542

改建

C15-06大中专院校

区级

46928

46928

改建

B06-05大中专院校

区级

51019

51019

改建

B08-05大中专院校

社区级

17945

17945

改建

小计

303146

3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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