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入新址进驻窗口、项目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入新址进驻窗口、项目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入新址进驻窗口、项目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3〕84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入新址进驻窗口、项目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5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迁入新址进驻窗口、项目和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确保市行政服务中心顺利迁入新址,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打造全省一流的行政服务中心,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驻原则
根据《吉安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方案》(吉办发〔2011〕12号)文件中“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规定,我市凡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市直部门(含中央、省驻市部门)和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年检等)职能的单位部门必须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凡涉及公共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使各类审批前置条件服务的中介机构,经自主申请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提供服务。如有同一类型的多家企业或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采取统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进行确定。
二、进驻范围
1.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吉府发〔2009〕8号)和《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吉府发〔2012〕12号)精神,经市政府法制办清理保留实施、保留转办、省级委托市级实施、承接省级下放以及市政府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事项(含各类年检事项和各类资格、职称考试报名等),原则上应进必进。
2.面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公交公司、邮政及邮政快递、数字和网络服务公司、通讯公司、保险公司、中石化和银行等。
3.涉及投资项目和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前置条件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其他市政府确认需要进驻的部门或机构。
三、功能布局
按照“办事下移、办公上移”的原则,科学合理调整空间布局。
1.一楼形成面向市民、满足区域、覆盖全市的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集中办理的平台。
⑴主要设置窗口(10个)
市房管局窗口(房产交易服务区)、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市社保业务办理窗口、市医保业务办理窗口、市人保局窗口、公交乘车卡办理窗口、广电网络服务窗口、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市邮政快递业务办理窗口。
⑵农行缴费服务区和其他银行自助存取款设备区。
2.二楼形成面向企业和投资者的“一条龙”审批服务平台。
⑴设立单位常设审批服务窗口(28个)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海事局、市药监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中石化吉安石油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⑵设立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公路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档案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外侨办、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市农业局、市残联、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17个单位的审批服务项目纳入综合审批服务窗口范围。
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区。
3.三楼设置延伸服务区。
⑴根据发展需求,延伸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成为我市政府与市民互动的平台、文化展示的平台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平台等。
⑵设立公共服务窗口(5个)
市劳动就业和小额贷款服务窗口、供电公司服务窗口、自来水公司服务窗口、电信公司服务窗口、移动公司服务窗口。
⑶临时窗口:设置各类考试报名点。
⑷其他窗口:经自主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设立的企业或中介机构窗口。
四、进驻方式
1.常设窗口单位
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1〕9号)文件要求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关要求,按照“集中审批职能、整体进驻、审管分离、充分授权”的模式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即:单位采取职能归并的方式,将单位审批服务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成立行政服务科;行政服务科整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负责单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单位其他科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主要负责事项管理和监督;窗口实行首席代表制,单位对窗口首席代表依法充分授权,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单位领导审签、集体讨论决定和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办理,并对必须由单位领导审签、集体讨论决定和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做好初审、协调和衔接工作。
⑵根据窗口审批环节的需要,单位必须选派优秀的审批服务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其中,窗口首席代表必须是单位中层以上实职干部并具备公务员身份,其他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在中心窗口工作两年以上,无特殊情况单位不得中途调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
2.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单位
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选派专人担任,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单位指定审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3.企业或中介机构
企业或中介机构窗口要根据“一站式”服务要求,选派能力强、素质高的业务人员进驻窗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认为选派的工作人员不适合窗口工作,可以要求企业或中介机构更换选派人员,相应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更换。
五、工作步骤及职责
1.成立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相关窗口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时间节点:2013年4月中旬)
2.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公布,编印我市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确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牵头,市直各部门配合;时间节点:2013年5月中旬)
3.市直部门单位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提出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进驻中心方案;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根据便民利企的原则和各自需要,提出各自进驻方案。(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监察局、市直各部门配合;时间节点:2013年5月底)
⑴常设窗口单位进驻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职能归并方式及方法;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和办理权限;进驻项目及“十公开”内容;《窗口首席代表任命书》和《授权委托书》;每个项目的办理流程图;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以及提供场所等方面要求。
⑵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单位进驻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和办理流程;进驻项目及“十公开”内容;牵头办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4.对各部门提出的进驻方案,按市委市政府有关审改要求,组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确定进驻中心窗口、人员、项目、流程等。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窗口单位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方案进驻到位,督查结果与单位的年度考评结果挂钩。对进驻不力或敷衍塞责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时间节点:2013年5月底)
5.对进驻窗口、人员、事项及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现象,确保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时间节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整体搬迁后2个月内督查到位)
6.根据进驻方案,测算整个中心正常运转及人员经费,确保财政足额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配合;时间节点:2013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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