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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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
鹰府发〔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大力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坚持居家养老为主,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引导示范公益养老,积极支持、鼓励民办养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性
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12.8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4%。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服务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的理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探索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水平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1.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养老机构。2015年前,全市每年新增养老床位500-700张,至2015年确保全市养老床位达到每1000位老人有40张床位,力争达到50张床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承担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提供相关服务。加快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进程,全市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0%以上。同时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
2.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城乡社区建设,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之间搭建起功能互动的养老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使居家老年人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服务。201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新建成1至2个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以点带面,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市城市社区普遍推行;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老年活动室,3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逐步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5.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三、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留成总额的10%用于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补贴。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当地县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助标准为:100张(含100张)床位以上的,按400元/床给予补贴(分3年补贴到位,前2年每张床位补助150元,第3年每张床位补助100元);50张至99张床位的,按300元/床给予补贴(分3年补贴到位,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元)。用房属租用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补助标准:100张(含100张)床位以上的,按200元/床给予补贴(分3年补贴到位,前2年每张床位补贴70元,第3年每张床位补贴60元);50张至99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元(分3年补贴到位,前2年每张床位补贴40元,第3年每张床位补贴20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当地财政按规定的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机构。
(三)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补助。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少于10张床位),经验收合格,各地政府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当地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当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白蚁防治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设施用房提供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按相关政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七)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办、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2012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营造关心和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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