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2011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四绿”等三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鹰潭市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鹰潭市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鹰潭市“四绿”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

鹰潭市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情况,建立企业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重金属污染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要严格查处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没有治污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选址不合理的企业,一律限期关闭、搬迁;建立健全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情,确定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整治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整治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业、电镀业等,重点整治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业),尤其是铅蓄电池行业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面排查工作,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企业监管台帐,确定我市重点重金属整治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为了确保环境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与辖区内的所有重点重金属整治企业签订环境安全责任状。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达标排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

2.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控,严防超标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尤其是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严格做到上报至省环保厅审批,对排查发现的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拆除。

(三)严禁在重金属排放企业1公里范围内新建居民点,在此范围内现有的居民点应按规定要求由地方政府实施搬迁;地方政府对此有承诺的,必须按承诺予以兑现。

(四)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尤其是要严格督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务必在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处。

(五)要按照《鹰潭市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人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企业监管台帐,确定重点整治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各地必须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10月1—31日)

市环保局对辖区内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总结阶段(11月1—20日)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地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负责,要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处理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部门负责拟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整治方案,严把环保审批关,落实对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尤其是铅蓄电池企业的监测、监控和考核,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发改、工信、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应分别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详见《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一览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三)严格督查,落实进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跟踪督查,各县(市、区)每月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鹰潭市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使污水收集管网基本上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适应,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运行稳定,管理规范;督促电力、有色金属冶炼和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保障有效运行。确保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现今年的减排目标,有效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鹰潭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监管

1.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鹰潭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运行状况的管理,制定管理方案,确保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别是要加强对沿江泵站和沿江污水管网两个自动拍门的管理,避免城市污水直接漏流信江。

2.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须加强对鹰潭市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运行状况的监管,制定监管方案,对设施不运行或污水超标排放和污水直接漏流信江现象,必须严查严处。

(二)完善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

1.督促余江县污水处理厂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并早日正式投入运行。

2.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确保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和进水浓度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照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拨付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四)严格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环保部有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规定,核实各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目前具备的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硬、软件条件。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无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的,逐级报请环保部吊销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格证书。

(五)要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电力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和化工企业的运行监管。对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督促其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等指标及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含2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还须安装中控系统,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且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监管,对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督促工业企业按规定建设或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依据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初设和环评报告批复中确定的标准,考核其出水水质达标率和污水处理总量,主要污染物削减率等指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订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督促电力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和化工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等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要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每月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12项指标进行监测,核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电力企业等减排重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但不组织运行的,或擅自停运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污水处理设施营运单位是否具备营运条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建污水处理厂收集系统是否与处理设施能力相配套,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运行负荷率,以及在线监控系统是否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水处理收费是否调整到规定标准、减排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同时,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减排重点企业实现年度减排目标。

(三)督查阶段(10月1—31日)

组织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切实按计划进度要求圆满完成减排工作任务。

(四)总结阶段(11月1—20日)

省、市环保部门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减排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电力行业等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实现年度减排目标。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水处理厂、电力行业等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和考核;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督查,落实进度。建立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行动跟踪督查机制,形成定期督办、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检查一次、通报一次、调度一次。

鹰潭市“四绿”环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绿”(即“绿水、绿地、绿风、绿野”)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的“绿水”行动,重点对入湖江河沿岸1.5公里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清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绿地”行动,重点对固废特别是危废产生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管,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危废处置行为,妥善解决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大气污染防治“绿风”行动,重点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和主要燃煤行业的脱硫、脱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边烟囱的整治;农村污染防治“绿野”行动,重点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生活污染、畜禽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等六大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绿地”专项整治工作,着重在重金属污染问题整治上下功夫,严格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督促重金属污染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格环境准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序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定期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上报至省环保厅审批。各地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督促企业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务必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开展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的“绿水”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对入湖江河干流沿线岸1.5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各类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尤其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重点企业。对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涉及危废转移”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凡没有治污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选址不合理的企业,限期关闭、搬迁。

(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绿风”专项行动工作,各地一是以防治燃煤烟型大气污染为重点,集中展开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监管,开展绿色发电调度。组织实施火电、水泥行业脱硝工程。上半年,各地环保部门要对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边烟囱的排污状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进行重点治理,对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实行限产;限产后仍不能达标的,要实行停产治理,对确实治理无望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二是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力度,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四)开展农村污染防治“绿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农村清洁工程,以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土壤、养殖业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推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和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乡转运、县处理”的处理模式,着力改善村镇生态环境。各地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生活污染、畜禽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等六大问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重点区域进行一次环境质量监测,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对调查发现的涉及饮用水安全等重大的或区域性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和处理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农村水、土壤等环境的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人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四绿”环保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区域(流域)、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企业档案,对未按要求整治到位的重点企业,必须责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仍未整治到位的将依法严处。

(三)督查阶段(10月1—31日)

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四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也将会适时对我市的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20日)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四绿”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部门负责拟定“四绿”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把环保审批关,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发改、工信、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应分别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详见《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一览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三)严格督查,落实进度。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跟踪督查,各县(市、区)每月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一览表

2.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鹰潭市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职责一览表

承担职责

责任单位

备注

1

负责制定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加强环境执法,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

2

负责对辖区内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抑制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市发改委

3

负责对辖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市工信委

4

负责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市监察局

5

负责将辖区内的环境法制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市司法局

6

负责对辖区内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和维护,防止城镇污水漏流入湖江河,并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实施监管。

市建设局

市城管局

7

负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企业的取缔,并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环境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8

负责对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理。

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9

负责对辖区内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环境违法企业停止供电。

市供电公司

10

负责落实对辖区内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辆的淘汰工作。

市交警支队

今年新增部门

附件2:

鹰潭市四项环保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分解表

专项行动

名称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监督部门

备注

重金

属排

放企

业专

项整

治行

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

查清辖区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基本情况,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排放企业名单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

建立和落实对各重点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督促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在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实施完成

各重点排放企业重金属污染的稳定达标排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与辖区内所有的重点排放企业签订环境安全目标责任状

污染减

排重点

企业专

项整治

行动

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和考核

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切实按计划要求完成减排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余江县城市

污水处理厂

县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及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的落实

余江县

政府

市发改委

市建设局

“四

绿”

环保

专项

整治

行动

城市饮用

水源保护

辖区内江河水质的达标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对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监管

市海事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等部门

督促贵冶完成新渣场的竣工验收

贵溪市

政府

贵溪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督促落实

贵溪城区饮

用水源保护

督促贵冶完成反冲水改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贵溪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督促落实

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

淘汰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

市交警

支队

今年新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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