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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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
电镀行业是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的主要突破口。目前,我市电镀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较大威胁。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对全省电镀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辽环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专业电镀企业及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
二、整治目标
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电镀园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企业;优化提高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水平,实现我市电镀行业规模化集中生产,削减重金属排放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
督促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做好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14年8月底前具备企业入园条件,并制定园区准入条件。园区应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并满足《通知》要求。园区建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二)全面开展电镀行业综合整治。
根据我市电镀企业污染现状分类开展综合整治。2014年底前,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专业电镀企业予以关闭、停产或搬迁至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2015年底前,对不能通过验收的电镀车间予以关闭、停产或搬迁至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对按时关闭或搬迁入园的企业,可享受政府制定的电镀企业关闭搬迁相关政策;对逾期未通过整治验收,且未关闭或搬迁入园的,予以停产整治。今后,原则上不在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以外批准新建电镀企业(含电镀车间);确需建设的,除国防军工、科研等特殊需要外,须符合《辽宁省电镀企业考核验收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电镀行业整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由大连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2738787)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电镀企业关闭和搬迁计划,分解各项工作任务,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对整治项目进行验收;组织开展电镀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组织研究制定电镀企业关闭搬迁相关政策;组织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推进电镀企业向园区搬迁的相关政策。
市财政局:参与制定电镀企业向园区搬迁的相关政策并负责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关闭搬迁电镀企业的注销或营业执照变更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电镀企业。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关闭搬迁电镀企业剧毒化学品的转移处置工作,对列入关闭或停产整治名单的企业停止供应剧毒化学品。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被关闭电镀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区市县和先导区相关部门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本地区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电镀企业的整改、搬迁及关闭工作。
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及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拟整改保留的,要逐一组织落实具体整治措施,形成整治方案,倒排任务时间表;对拟关闭或搬迁的,要明确时限,并做好前期工作,相关书面材料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企业监管,保障整治成效。
一是开展电镀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责令停止生产;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强化监测工作。企业要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月报告制度,自行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对电镀企业要每2个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监测结果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超标3倍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企业要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规范物料堆场、废物渣场、排污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每2年开展1次清洁生产审核。四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防控机制。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三)加强工作调度,建立考核机制。
本项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相关地区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属地政府要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视情况实行区域限批等措施。
附件:1.辽宁省电镀企业考核验收标准.doc
2.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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