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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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各项交易活动。
第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公管办对现场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入场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建立并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等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对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专业交易市场)交易行为的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的考核;
(五)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主要是:
(一)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二)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专业的交易活动计划,并指导、监督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第七条各专业交易市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公管办的现场监督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管。
第三章监管办法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专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本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第九条公管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测评考核。可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者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公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管办在收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公管办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管办。
第十二条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专业交易市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按有关信息发布之规定及时公告。重大交易项目须及时报公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进入交易平台的各专业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专业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公管办。
(一)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各专业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公管办。
第十七条对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二)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公管办未按规定履行现场监督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各专业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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