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15〕19号
颁布日期:2015-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

葫芦岛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原则,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我市2014年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263天,环境空气达标率72.1%,超省考核指标7.1个百分点(省定达标考核指标65%),PM10年均浓度为102μg/m3,较2013年下降0.97%,全省排名第9,符合省政府对我市绩效考核指标(年均浓度不超过102μg/m3),但仍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46倍;PM2.5年均浓度为55μg/m3,较2013年下降21.4%,全省排名第6,符合省政府对我市绩效考核指标(低于全省年均浓度58μg/m3),但超标准0.57倍。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情况。经环保部核定,2014年我市二氧化硫减排3032.73吨,超额完成2014年减排任务,并提前完成“十二五”减排指标;氮氧化物减排1852.66吨,完成2014年度减排计划,基本完成“十二五”减排指标。

(三)大气综合整治工作情况。2014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市制定下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4〕8号),明确了34个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共221个(其中省责任书项目61个,市责任书项目160个)。

截止2014年底,全市投入蓝天工程项目资金9.3亿元,完成蓝天工程项目193个(其中省责任书项目52个,市责任书项目141个),项目完成率88%。

(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由于受大环境影响,各企业经济不景气,经费筹措困难,治理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一些治理项目推进速度缓慢。

三、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及工作任务

(一)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2012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基数,2015年下降3%以上,确保达标天数不低于65%。

2.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在1406万吨。减排二氧化硫5804吨、减排烟粉尘27699吨、减排氮氧化物21618吨、减排VOC144吨。

(二)工作任务。

2015年,共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项目464个,总投资84141万元。其中淘汰燃煤小锅炉158台,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项目131个,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项目133个,电力行业脱硝项目5个,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24个,工业VOC治理项目4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1个,清洁生产项目7个,能力建设项目1个。

1.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淘汰燃煤小锅炉。积极推进供热锅炉“拆小并大”,到2015年10月底,淘汰现有热电厂、热源厂覆盖供热区域内的单台蒸发量10吨/小时及其以下的燃煤锅炉158台,其中拆除并网58台,清洁能源炉替代75台,拆除25台。全市所有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全部取缔蒸发量2吨/小时及其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茶浴炉,改用以电、燃气为燃料的清洁能源炉。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强化火电企业脱硝。到2015年底,南票煤矸石热电分公司1#、2#、3#、4#号机组、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要完成脱硝改造工程。督促中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1#机组脱硫脱硝、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厂2#、3#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和南票煤矸石热电分公司3#机组除尘等“停产治理”项目完成改造工程。实施非电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完成131台非电燃煤锅炉的脱硫、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完成5家工业窑炉烟气脱硫除尘升级改造。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年周转量在30吨以上的24座加油站均要建设油气回收设施。新建加油站、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建设要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必须配备油气回收设施。督促辽宁宝丰石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兴城富丝波纹管有限公司、龙港区天宝化工有限公司等“停产治理”项目完成有机废气治理任务。实施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治理项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环氧丙烷尾气焚烧项目,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喷漆房有机废气治理。积极推进中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中海石油葫芦岛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和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新建有机废气排放企业的有机废气吸收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实施堆场、料场、煤场等大型尘源的全覆盖工程。全面开展采石场、取土场、储煤场、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码头、货场等单位的扬尘治理,城区内灰堆、煤堆、渣堆、料堆要进行全面覆盖;强化运输车辆扬尘管理,运输车运输物料要进行覆盖,杜绝乱排乱倒、车辆带泥上路、抛撒物料、“扬尘”污染等现象;城市裸露土地全部实现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建成区主要街道机扫率要达到80%以上;建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整治履约保证金制度;全面征收建筑扬尘排污费;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工地内主干路必须用混凝土覆盖,其余道路沙石覆盖,道路必须环形畅通,确保雨天不积水,同时设置固定洒水点定时洒水,确保无扬尘。建筑施工和拆除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或防尘网;城区内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

(5)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和换发工作,及时将环保标志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上传至省级平台,确保系统数据库中标志发放率达到90%的考核指标要求。

(6)继续实施“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和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到2015年底,在新城区“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基础上,在老城区新华大街、连山大街和中央大街实施“环保绿标路、区”创建工程,对大型运输车辆、“黄标车”、低速载货车、尾气超标车辆实施禁行;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加强新车环境监管,做到“一车一标”;加快淘汰尾气排放高污染车辆,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营运“黄标车”2416台,非营运“黄标车”11866台,使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和非营运“黄标车”淘汰率达到100%,全面完成省责任书下达的指标。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国家落后产能淘汰名录要求,淘汰兴城市旧门铁合金厂2座反射窑炉。

3.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辽宁省环保厅发布的《辽宁省第九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完成7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06万吨,总量指标增长控制在1.7%以下,确保完成2014-2015年能耗增量不超过20万吨标煤,年均增速不超过1.1%的控制目标。加强对绥中电厂、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等重点用煤企业重点监察,控制煤炭总量,确保完成“十二五”50.9万吨标煤节能量目标。

5.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继续加大中航黎明搬迁改造力度,加快北港新厂区建设速度,扩大搬迁范围。启动中海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2万吨/年凝析油加工项目项目,启动锦天化年产52万吨尿素、6万吨甲醇、30万吨合成氨项目和年产7亿Nm3煤制氢气项目的搬迁改造,启动方大化工搬迁新建41万吨/年烧碱装置、20万吨/年液氯装置、30万吨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装置、配套建设双氧水、30万吨基础聚醚和10万吨组合聚醚、10万吨/年氯化苯装置等项目建设和辅助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建设。

6.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以推进执法精细化为方向,着力加强数字化、信息化执法系统建设。以局域办公网、业务专网为依托,建立环境执法管理平台,以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配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装备,利用现代化通讯、计算机网络、GPS、GIS等技术,构建集PDA移动终端和PC端后台支撑系统于一体的移动办公体系,实现环境监察人员快速、机动、高效现场办公和执法。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在国控等重点源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等安装电子眼,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下半年力争实现网上申报,为全市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完善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投诉、接访办案处理网络信息化、公开化、规范化、12369系统全覆盖。在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中,逐步建立环境监察取证检验中心,强化样品保存、证据保全、检验分析、数据核实、定性测定等方面的能力,为环境执法取证出具相关证明。配置快速监测仪器设备,加强对黑烟等易消散、易挥发物质的监测能力。

(2)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环境监察和监测部门紧密配合,对燃煤企业以及煤场、港口等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闲置等违法行为,储煤场、灰渣场是否采取了覆盖、封闭等抑制扬尘措施。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排污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3)开展春、秋两季秸秆禁烧专项整治行动。高度重视严控秸杆焚烧工作,积极做好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指定主管领导,特别是基层各村村支部要建立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强有力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对重点地段和重点时段加大监管力度,实行村干部划片分包,农户负责到地块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春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整治行动。

(4)加大日常扬尘管理力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人到具体排污单位,在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认真检查工业企业、港口、货场等易扬尘物料、产品、燃料、废渣等是否有全封闭设施、半封闭设施,场地周边是否设有洒水抑尘设施,装卸喷淋降尘设施,周边道路是否定期清扫洒水抑尘,散堆场地周边是否设有抑尘网、是否进行全覆盖。对不符合扬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5)强制环境信息公开。一是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坚持每日定时向葫芦岛广播电视台、省站传输当日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并实时进行发布。二是及时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论信息。所有编制环评文件的项目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均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开相关审批过程,包括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审批公告。三是检查督促重点工业企业公布环境监管信息。要求重点工业企业每月在网站上必须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以及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充分发挥群众性监督作用,不断形成监管的合力。四是认真抓好国控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升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调度软件安装培训等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数据公开工作,每月按时完成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调度软件上报工作,定期在网站上发布国控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7.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制定《葫芦岛市2015年度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完善监测领导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监测组、后勤质量保障组、化验分析组。主要设备落实到人头,明确各自职责,编写《葫芦岛市环境保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在发生重污染天气AQI>200时,监测站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做好定性分析,将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全市采取限产、停产、车辆限行、工地停止施工作业等应急措施,遏制雾霾天气蔓延。

(2)加强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细颗粒物监测体系、重点区域灰霾监测体系、动态监测体系、监控考核体系,完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抽查和考核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对电力、水泥、石化和燃煤热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安装自动实时监控和超标预警,坚持每季度对全市14家国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将监测结果在市环保网站上及时公开。到2015年底,全市单台蒸发量20吨以上的供暖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8.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实施“气化葫芦岛”工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市本级再更换新能源公交车30台,使全市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完成率要分别达到95%以上。完善加气站网络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替代煤气发生炉。

(2)实施餐饮业油烟治理工程。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到100%。要加强对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运行维护制度,运行率达到100%。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严格禁止露天烧烤。严禁油烟废气通过地沟、下水道、窨井等非正常渠道排放。

(3)实施高污染燃料控制工程。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工作,扩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龙锦街以南、锦葫铁路以西、龙程街以北和海滨路以东地区;龙锦街以南、海日路以西、龙湾大街以北、海辰路以东地区;海辰路以西岔沟地区;龙湾大街以南、海辰路以西、海滨南路及观光路(CBD中央商务区)以北和CBD中央商务区区域;葫芦岛国家专利技术园区区域等。

(4)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销售和使用。葫芦岛市及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的煤炭。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立了以都本伟市长为组长的“葫芦岛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区域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2.明确工作责任。市长与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各污染源企业等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葫芦岛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暨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4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

3.严格考核奖惩。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二)拓宽筹措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防治。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三)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1.加强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附表:1.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3.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4.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5.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6.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7.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清单

8.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清单

9.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http://www.hld.gov.cn/Item/68270.aspx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最新全文(2017年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