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保证审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前公示(以下简称“审前公示”),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以一定的方式将审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审计计划中的全部审计项目实行审前公示。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和特定商业秘密的不公示。审计调查项目是否公示,可由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决定。

第四条审前公示内容。审前公示包括:审计依据;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审计方式;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纪律;接受反映情况的方式、范围和要求;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审计机关联系电话;审计机关名称和公示日期。同时公布审计“八不准”纪律。

第五条审前公示方式。审前公示可采取张贴或印发公告、在会议上公告、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和其他公示方法。

第六条审前公示时间和范围。审前公示一般应于审计组进点当天进行。审前公示一般应限定在被审计单位范围内,必要时经批准可扩大到被审计单位的所属单位或更大范围。

第七条审前公示审批。在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进行审前公示的,在审计机关内部履行审批程序。超出以上范围公示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要求

(一)审计机关对来访、来信和来电进行接待、登记、记录、整理、办理或移交。其中:涉及审计干部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的反映由市审计局办理;涉及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的反映由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负责办理。

(二)对反映问题属于审计范围内且线索较清晰的,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反映问题超出审计机关职责范围或运用审计手段不能核实的,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对未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且提供线索不清晰的反映,审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三)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密,不得泄露其身份,违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审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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