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铁岭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全民健身事业,构建亲民、便民、惠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市人民的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辽政发〔201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我市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群众的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全民健身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主要表现在: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体育健身组织覆盖全市。各级各类体育组织438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9个;晨晚练点120个;全市网上注册社会体育指导员1021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百万农民健身工程”、“城区市民健身工程”为代表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大幅增加。建设百万农民健身工程472个,覆盖率达到全市行政村总数的40%;建设城区市民健身工程109个,覆盖率达到全市社区总数的66%。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因地制宜、小型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遍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园、广场、社区和乡村;以创建“健走城”为载体,打造特色体育城市,连续五年组织开展万人健走活动,使健走活动逐步成为我市体育活动品牌。建立了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全市共建成一个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7个国民体质监测站,依据体质监测结果,开具运动处方,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市的全民健身工作也存在群众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区域、城乡群众体育发展不均衡,有影响、有规模、群众参与广泛的标志性群众体育活动偏少,适合青少年的专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体育,努力提高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在总结巩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5年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将全民健身事业提升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联的高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增强国民体质,为建设体育强市,建设实力铁岭、活力铁岭、魅力铁岭、幸福铁岭做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
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健身需求,提高健身意识,缩小区域、城乡群众体育差距,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合法权益,全市居民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健身成为更多市民的基本生活方式。
(二)主要任务
1.群众健身素养普遍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0%以上。市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为90%,优秀率为25%;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85%,优秀率为25%。
2.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强化各级体育协会群众体育工作职能;建立市、县两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发挥行政管理网络、社会团体网络、体育协会网络和基层体育组织网络在全民健身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创建各类体育俱乐部并开展活动,引导、扶持健身站点活动的开展,形成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3.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和广度,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在全市实施“十个一工程”建设,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网络;重点打造市、县两级全民健身中心;拓展公园、广场的体育功能,继续实施“百万农民健身工程”和“城区市民健身工程”建设;建设一批适合青少年的专项体育场地设施;加强社区多功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倾力打造“全运会”体育健身设施精品工程。
4.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开展。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借助全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在辽宁举办的有力契机,开展“全民健身共享全运”系列活动。
5.科学健身服务不断完善、健身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县两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探索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结合的市民体质监测指导站,实现国民体质监测站县区全覆盖,研究开发适合不同人群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措施;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上岗、考核制度,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人数达到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组织优秀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全民健身事业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把全民健身工作做为政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明城区、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二)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支持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推进基层体育健身组织规范化建设;督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室)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努力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民健身组织覆盖率达到100%。
(四)加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力度。认真贯彻《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156号),实施“十个一工程”建设,市本级建立“一场三馆一中心”,即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一个网球馆,一个全民健身中心;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市民体育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一个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日系列健身活动、建立一支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立一个公民体质监测网络系统、形成一个区域特色体育项目;继续推进“百万农民健身工程”和“城区市民健身工程”建设,使全市行政村和社区体育健身工程覆盖率达到100%。
(五)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要加装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六)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群众体育活动体系。
每年5月5日(铁岭体育日)举办铁岭市万人健走活动;8月8日(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市健身宣传、教育等活动;倾力打造品牌群众性体育活动;精心组织全民健身、共享全运系列活动;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坚持开展工间操和广播体操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活动,向残疾学生提供适合的体育健身项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逐步形成以普及项目为基础,优势项目为特色,时尚项目为方向的群众体育活动体系。
(七)加强全民健身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体。
加强法制化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确保《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
(八)加大宣传力度,不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舆论氛围,提高全民科学健身素养。
鼓励各有关媒体开设全民健身专栏,促进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围绕大型群体活动,利用有关媒体进行充分宣传报道,促进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社会风气的形成;聘请专家学者、知名教练员、运动员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倡导科学健身和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五、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本计划。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责成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任期届满时,要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县(市)区政府及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予以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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