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二○一一年七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关系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民生工程,也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学前教育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逐年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52.8%,但仍低于全国3.8个百分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学前教育资源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不足,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处于薄弱状态,在管理体制机制、教育观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国民接受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需求。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41号)精神,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机制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以0至5周岁婴幼儿为教育对象,以3至5周岁幼儿为重点,以残疾儿童和孤儿为扶助群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新格局。

(二)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要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和非义务教育性质。要依据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努力创造条件,为适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资源。

(三)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继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四)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模式,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要把热爱儿童、尊重儿童融入保育和教育的全过程,尊重儿童的人格个性特点和健康成长的权利,对儿童进行体、智、德、美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要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设计以游戏活动为主的教育方案,使儿童通过活动和与人的交往,直接获取经验,发展智力,增长知识,促进儿童社会化发展。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创造条件

(一)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是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区新建改扩建1480所幼儿园,其中新建847所、改扩建633所,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机构网络。

(二)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幼儿数量、分布、人口流动趋势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分级承担的原则,建设一批标准化城市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切实解决城镇“入园难”问题。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凡新建小区未按规定建设幼儿园的,应补交异地幼儿园建设费。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以保证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启动实施农村牧区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重点推进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优先兴建民族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合理规划布局,有效使用资源,建设农村牧区幼儿园。要加快改善农村牧区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做到“安全、适用、够用”,保障农村牧区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四)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扶持、引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建设用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和指导,培育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规范、办园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逐步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五)因地制宜,提供多种形式学前教育服务。城镇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可采取公办幼儿园托管的方式举办小型托幼机构。农村牧区除办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外,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其他资源,积极发展嘎查村办幼儿园、幼教点和其他早期教育机构;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嘎查村,可与相邻嘎查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嘎查村举办幼教点或流动幼儿园、季节班。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专职教师巡回指导,配置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着力保障农村牧区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

三、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修改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教师准入规定》。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修订后的教师编制标准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依据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布局调整后的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机构任教。

(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完善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统筹,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教职工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有残疾儿童保教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大幼儿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各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培训基地,落实培训经费,分级实施培训,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建立健全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

(四)继续办好现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根据需求,安排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幼师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到各类幼儿园任教。新聘用的幼儿教师可以纳入特岗教师计划。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

(一)学前教育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有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自治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盟市学前教育发展。

(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牧区双语授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政策,免收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学前教育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五、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保教水平

(一)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自治区制定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各级教育部门将所有幼儿园纳入类级评定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审批工作,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基本标准以及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入园。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教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同时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和“保姆式”教育倾向。加强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和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把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管理。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严格控制幼儿竞赛、评奖活动,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任何单位和组织举办有幼儿参加的各类竞赛,必须经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特色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切实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积极开展0至3岁幼儿早期教育试验,探索保教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新模式。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六、明确职责,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至5周岁儿童的家长进行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民政、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工作。

自治区和盟市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牧区及老少边穷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旗县(市、区)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指导与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统筹解决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幼儿园(班)的保教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嘎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建立学前教育政策咨询研究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政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为全区学前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现“十二五”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探索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启动实施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十二五”规划学前教育的主要任务,使我区学前教育水平位居西部省区前列,位于全国中上水平。

2011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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