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3〕101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18日

阿拉善盟关于加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殡葬改革的部署,殡葬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同时,还存在着殡葬基础设施落后且严重缺乏、乱埋乱葬和私自出售墓穴现象严重、殡葬服务项目少且水平低、殡葬习俗落后且不文明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引导和鼓励实行火葬,切实减少丧葬用地,减轻丧葬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立科学规范管理新模式,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

二、工作目标

(一)推进旗(区)殡仪馆、公墓的改造和新建工作。2013年完成规划设计和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开工建设,到2015年,每个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景观和谐、服务完善的殡仪服务中心,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

(二)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对中心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景区周边、公路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既有坟墓和私自出售墓穴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到2015年基本实现"无坟化",杜绝私自出售墓穴现象。

(三)规范殡葬服务。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到2014年做到手续齐全、合法经营,提供不低于周边地区殡葬服务水平的服务。

(四)积极引导和推行火葬。到2015年,全盟火化率达到15%以上。

(五)治理丧葬秩序,规范治丧行为,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到2015年,实现当地中心城镇丧事不在家、小区办,树立殡葬文明新风。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步推进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特别要做好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烈士陵园、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少数民族公墓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工作。

(二)加大殡葬事业政府投入

建立完善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积极申报殡葬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

(三)切实加强墓地管理

对现有公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审批手续,除已审批的公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墓穴;大力普及农牧区公益性墓地,对嘎查(村)级公益性墓地进行合理规划,严禁在草地林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沿线建立公益性墓地;清理整治中心城镇周边、工矿企业附近、公路铁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乱埋乱葬;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不允许超面积建墓和修建活人墓,已修建的要拆除;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不再审批经营性公墓;对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行为,要组织力量立即进行清理和整顿,并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规范殡葬服务管理

加大殡葬收费监管力度,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旗(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打击。

(五)建立完善的殡葬管理体制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殡葬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我盟殡葬服务工作业务量不足的实际,各旗(区)要将殡葬服务单位设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同时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六)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

尽快出台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对重点救助对象按照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的标准,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殡葬补贴;对自愿火化或实行生态葬的,政府给予奖励性补贴。将惠民殡葬补贴经费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七)大力倡导文明殡葬

积极治理在城镇社区院落搭建灵棚、燃放鞭炮和占道路祭、抛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治丧行为。通过大力宣传和政策引导,实现在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举行悼念仪式,建立文明殡葬新习俗。

(八)尊重少数民族殡葬习俗

尊重少数民族自愿保持或改革丧葬习俗的自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盟、旗(区)、苏木(镇)三级殡葬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体系。强化嘎查(村)、社区在殡葬改革中宣传教育、疏导沟通、发现举报职责。将农牧区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范畴,建立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确保有人管、管得好、见成效。

建立健全覆盖到苏木(镇)的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建立丧葬信息举报和奖励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改革和管理。

(二)加大殡葬综合管理力度

各旗(区)要建立健全由民政、财政、公安、发改、工商、住建、国土资源、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殡葬管理队伍。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制止乱埋乱葬。要严格殡葬执法程序,对违法丧葬案件,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畅通殡葬信息渠道,强化事前监督,把违规殡葬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避免矛盾激化。建立殡葬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改变群众丧葬观念落后和对现代文明健康的葬礼认识,努力形成殡葬改革共识,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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