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文号:阿署发〔201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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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阿署发〔2010〕73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开发区、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内政发〔2010〕36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的迫切需要,是走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弱变强的必然要求。我盟矿产资源丰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内政发〔2010〕36号)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任务,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现有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煤炭行业:在已实施小煤矿关闭的工作基础上,2010年底前关闭淘汰单井在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到2015年关闭生产规模较小、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的原煤生产矿井11对。2010年底以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规模60万吨以下的焦化炉装置(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二)电力行业:2012年前,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煤耗高出2009年自治区平均水平的10%、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燃煤火电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三)水泥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四)冶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继续整合铁矿及有色金属采矿和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的小矿山,推进采、选、冶、加一体化。实现转化率至少在60%以上。
(五)电石和铁合金行业:禁止建设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电石项目,根据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有条件的地区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淘汰不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
(六)其它行业:凡属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均应按要求在2012年底以前落实淘汰、拆除。
三、发展方向和重点
(一)煤炭行业:鼓励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行业进行相互整合联营;提高煤气化、液化及多联产项目的产业集聚和产业集中度,发展煤盐联合化工循环经济、煤炭焦化及下游产品;积极发展煤炭洁净生产、洁净利用和洁净输送,提高对煤气层、矿井水、煤矸石和煤泥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动从粉煤中提取有用矿物质;推动煤矿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综采技术改革;推进与蒙古国煤炭资源的合作;鼓励褐煤提质、超纯煤、煤黑、型煤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电力行业:鼓励建设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发展与电网相适应的风电、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发电项目。
(三)水泥行业:在全盟范围内合理布局水泥生产项目,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粉尘治理,支持利用工业废弃物(电石渣、炉渣、水渣等)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冶金行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有色金属延伸加工,重点鼓励由采选冶向机械装备制造方向发展。
(五)电石和铁合金行业: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深加工及循环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电石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新增电石项目必须是PVC配套项目,应符合上大压小、等量置换原则。单电石炉容量由25000千伏安提高到27000千伏安及以上,形成电石—化工产品、电石—气烧石窑生产石灰或蒸汽的闭合产业链,实现电石行业产业升级。
铁合金行业鼓励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等量置换现有内燃式铁合金矿热炉,建设25000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密闭式铁合金矿热炉。支持现有12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金矿热炉改造为特种铁合金矿热炉,优化铁合金产品结构。
四、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通过兼并重组、上大压小,充分利用淘汰企业的土地存量,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项目。
(二)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推行差别排污费试点等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促使我盟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继续执行财政奖励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奖励补偿资金,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技术改造配套资金,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升级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支持帮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资金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取得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盟行署成立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果。
(二)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实行问责制。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加强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附: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田德志副盟长
副组长:张小兵盟行署副秘书长
刘志平盟经信委主任
成员:武玉宝盟经信委副主任
罗志铁盟发改委副主任
许福善盟财政局副局长
张虎文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建国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齐日麦拉图盟监察局副局长
王翠花盟环保局副局长
柴润贵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甄红梅盟经信委副主任
贾东海盟经信委副调研员
侍明红盟工商局副局长
王新春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根胜盟国税局副局长
张中胜盟地税局副局长
谢玉桂人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副行长
郑巴特尔阿拉善电业局副局长
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刘志平兼,办公室副主任由武玉宝、甄红梅、贾东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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