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3〕10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关于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14日
关于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管理权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效率、符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定位的市级和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应的管理权限,分别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所赋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内容合理。依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赋权内容,最大程度赋权并且可以承担,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需要。
(二)程序合法。赋予管理权限总体采用委托方式实施。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由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公告。
(三)集中统一。建立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与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权责一致。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负担;因行政管理发生的信访案件,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解决。
(五)高效便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三、权限范围
(一)市级管理权限。将市级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情形以外的以下方面的管理权,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1关于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立项方面的管理权;
2关于土地开发、使用、转让、征收、储备等土地方面的管理权;
3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户外广告设置等规划方面的管理权;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开发和管理(不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等基本建设方面的管理权;
5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管理权;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等环境保护方面(不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权;
7关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等水利方面的管理权;
8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等科技方面的管理权;
9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对外劳务合作等商务方面的管理权;
10关于财政、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经济与信息化、国税、地税、安全生产、审计、统计等特定监管领域方面的管理权;
11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职业培训、科级干部任免(备案制)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权;
12关于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登记、登记企业年检、广告管理等工商方面的管理权;
13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管理权;
14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其他管理权。
(二)旗市区级管理权限。将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除国家有特别规定情形以外的管理权,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权限范围和具体内容由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政府对应市级管理权限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委托办理市级与管理权限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旗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对应旗市区级管理权限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将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委托给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具体目录由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政府对应市级目录确定并组织实施。
五、行政执法权限
(一)市级行政执法权限。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委托行使市级与管理权限对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1受委托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受委托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3受委托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4受委托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弃置和倾倒废弃物;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未采取密封措施运输、卸载、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擅自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或者不遵守限制作业时间产生超标准噪声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行有关政执法权限。
5受委托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6受委托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7受委托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8受委托行使上级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9受委托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10受委托行使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11受委托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12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13受委托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
(二)旗市区级行政执法权限。对应旗市区管理权限和市级行政执法权限,将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限的委托工作由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政府对应市级行政执法权限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签订委托协议。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根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工作需求和接受委托条件的完备情况,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明确本部门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市级委托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由市政府根据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确定具体目录。委托协议须分别经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予公告。签订委托协议后,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书及证照等。
(二)明确承接主体。按照精简、效能和集中统一的原则设置或者确定相关机构承接委托管理事务。
1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的委托管理事务,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分工办理。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通过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的方式,由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管理。
成立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呼伦贝尔市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呼伦贝尔市分管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政府领导、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负责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设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承担。
2行政审批事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接受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相关市直部门,以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的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其职责任务:
(1)负责制定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并负责实施。
(2)受委托做好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受委托做好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工作。
(3)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对市直和垂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办理事项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5)承办管委会以及上级和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要在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设立窗口,派驻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律在窗口办理。
3行政执法权。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接受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的委托,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
(三)落实工作责任。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行使,直接受理、审查、作出审批结论、出具审批证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权,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不得再办理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已委托的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事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和垂管部门双重领导。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其他部门到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执法活动,应事先通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四)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执法专用章”。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执法专用章”,授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委托管理事务的机构办理受委托范围内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执法专用章”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要制定制度,严格管理。行政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文,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予以转报。
七、有关要求
(一)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应当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委托实施相应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和定期复核,对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主动衔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权力运作规范有序。
(二)凡涉及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权限问题,《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发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11〉35号)已有规定的继续执行,其他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精神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管理体制、权限和内容调整的,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相关部门应当遵照本意见精神,及时与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本意见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确定。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基地赋予相应管理权限问题,依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三)赋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管理权限,是我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及海拉尔区、陈巴尔虎旗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应管理权限委托的组织落实、协调指导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做好相应管理权限委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赋权或者服务不到位、无故不按照本意见办理委托手续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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