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3〕19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呼伦贝尔市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食安办〈2013〉21号)精神,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及肉制品质量,维护肉及肉制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牛羊肉、病死畜禽肉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以打击假冒牛羊肉、注水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为重点,对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全面排查,对企业厂房,尤其是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假牛羊肉以及收购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确保肉类市场繁荣、稳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重点
(一)养殖环节。一是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切实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二是督促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各种兽药及制品。三是严厉查处和打击养殖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特别是加大对小、散户的隐患排查。
(二)屠宰环节。重点检查肉品检验检疫是否规范,台账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对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无卫生保障措施的屠宰厂(场),要坚决关闭,要依法取缔地下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
(三)生产环节。全面开展生产加工环节肉和肉制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注水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采购和使用鲜肉和肉制品行为,集中排查和解决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对于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给予暂控或没收,并立案调查核实、追查到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流通环节。突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商场、超市、肉食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肉制品掺杂掺假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行为;严格监督管理经营主体,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突出源头治理,严格监督肉类经营者进货渠道,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发现经营假冒牛羊肉及肉制品、不合格禽类制品、冻病死畜肉等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餐饮消费环节。加强对宾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肉及肉制品进货台账制度,所购肉及肉制品是否有检疫检验证章及有效动物检疫证明。
(六)风险监测环节。加强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开展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时效性,提高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准确性。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目至5月20日):各旗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及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各旗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肉及肉制品非法养殖、屠宰、生产或经营等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可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排查和治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21目至6月30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旗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3年6月22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抓紧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对监管职责不清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堵塞监管漏洞。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打击治理不力,肉及肉制品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监督抽验。为准确掌握我市肉及肉制品市场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抽验力度,抽验我市自产肉及肉制品、外省产地产品,重点抽验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DNA基因鉴别等项目。各旗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地肉及肉制品抽检工作。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旗市区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抓好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及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对制售假冒牛羊肉、加工注水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大力宣传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同时要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肉及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5月下旬开始对各旗市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旗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沟通协调。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请各旗市区、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开展情况和总结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特木日,联系电话:8217229,传真:821723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旗市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