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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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我国大陆地震形势严峻,4月20日四川芦山发生7.0级地震,7月21日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漳县交界发生6.6级地震,4月22日我市科左后旗与辽宁阜新交界发生5.3级地震。这一系列地震灾害的发生标志着我国大陆地震活动的持续增强。经中国地震局分析,2013年下半年华北地区发生6级左右地震的背景增强。面对严峻的地震形势,自治区人民政府6月5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震减灾工作事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当前的地震形势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各旗县市区一定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工作到位。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及生命线工程、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单位及大中型企业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做好震情跟踪监视
各级地震部门要强化震情跟踪监视,进一步夯实监测基础,强化台网建设,提升监测系统运行质量和效率,强化地震“三网一员”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台站和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实践中的基础作用。要不断加强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及时报送,强化数据分析、异常核实工作,增强与周边地区地震部门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震情跟踪和地震形势研判工作。
三、加强抗震设防,提高工程防御能力
各级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把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大力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设计推广适合农村、牧区需要、具有抗震性能的建筑图集,引导鼓励农村牧区建设抗震性能好的房屋,提高农村牧区的整体抗震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依法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发改、建设、地震、规划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抗震设防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立项审批之前,均由地震部门依法确认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重大建设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学校、医院设施在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时,必须及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
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房屋、桥梁、隧道等公共建筑、工程进行一次摸底排查,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未完成中小学校安工程任务的旗县市区要推进工程进度,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校舍,一律禁止使用,确保师生安全。
四、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生命线工程部门、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大中型企业、各应急专业组也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信息畅通、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由各旗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近期开展一次防震减灾专题或防灾避险综合演练,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地震预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防震减灾知识,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鉴别地震谣言的能力。各地要继续开展好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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