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查处当前纤维制品使用中经常出现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合格的现象;通过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规范纤维制品市场秩序;在掌握纤维制品质量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建立纤维制品质量控制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

二、专项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行动从2011年8月1日开始,2011年10月1日结束。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底数。

(二)开展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抽样检查;加强对宾馆、幼儿园、医院、洗浴中心、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及专卖店、商场、批发市场、超市、铁路(公路)客车及其它公共服务场所的纤维制品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治理整顿,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重点严厉打击“黑心棉”制品,发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惩;依据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FZ/T62006—2004《毛巾》和其他纤维产品标准,重点对强制性要求和设计产品合格与否的项目指标进行检验;督促健全纤维制品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严把关,重质量,确保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纤维制品使用单位必须对购进的纤维产品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二是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检查发现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一律加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此项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协调解决专项检查行动中的困难,统一组织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市政府与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检查行动结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检查行动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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