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1235”发展战略,切实推动《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规章制度。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特制订《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5日

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乌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联络员的确定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需确定一名负责本区本部门的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动,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二)分析汇总本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三)提出推进本区、本部门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五)向本区、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召集,分为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内容包括:学习国家、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规章;传达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重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二)各区、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5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随时提交。

(三)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联络督导、综合协调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本区、本部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联络员队伍并开展工作。

第六条考评办法

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公室将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进行考评,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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