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银政办发〔2014〕100号
颁布日期:2014-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事件的分类

2.1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2.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领导机构及职责

4.2指挥机构及职责

4.3综合协调机构

4.4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5应急响应机制

5.1分级响应机制

5.2自行启动机制

5.3指挥协调机制

5.4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5.5社会动员机制

6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6.1应急处置

6.2应急结束

7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7.1应急处置

7.2应急结束

8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9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9.3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临震应急响应

10.1临震应急管理

10.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1地震应急保障

11.1组织保障体系

11.2预案保障体系

11.3技术保障体系

11.4队伍保障体系

11.5备灾保障体系

12附则

12.1奖励与责任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

12.3预案解释

12.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银川市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服从于上位法、条例及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市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属地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驻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2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市其它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其它地区6.0—6.9级地震。

2.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主城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其它地区5.0—5.9级地震。

2.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其它地区4.5—4.9级地震。

2.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2.2.1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级以上地震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传,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2.3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3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在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3.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

市政府视情况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当地抗震救灾。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银川市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常委、银川市公安局局长

市委常委、银川警备区司令员

银川市人大分管地震工作副主任

银川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银川市政协分管地震工作副主席

银川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秘书长

银川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中国电信银川分公司、武警银川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永宁县政府、贺兰县政府、灵武市政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利用自动监测、通信、网络、多媒体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在该指挥平台未完善之前,如果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人民广场国旗杆处的临时指挥部,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行政中心15楼常务会议室,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指挥长进行临时调整。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地震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主要职责:临震预报发布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指挥和领导全市的抗震救灾;负责向上级汇报灾情,必要时争取外援;宣布进入或解除抗震救灾应急状态,发布或撤销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4.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市地震局负责应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事务;传达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协调各救灾专业组的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贯彻自治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人员疏散和救护;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银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4.4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工作组由相关县(市)区设立。

4.4.1人员抢救组

牵头单位:银川警备区

成员单位:驻银部队、武警银川市支队、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各级人武部、银川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抢险。

4.4.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各大医院、市紧急救援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及时检查、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监测疫情动态,迅速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4.3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银川公路分局、银川铁路分局、宁夏机场集团、市政公司

主要职责:紧急调动、征用各种车辆,保障指挥部应急用车;负责运输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转移伤员(与医疗卫生组配合);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保障抗震救灾交通畅通。

4.4.4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宁夏电信、宁夏移动、中国联通银川分公司、市民防局、网通公司、铁通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尽快修复通信设施,调动应急通讯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4.4.5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银川供电局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供电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恢复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4.6物资供应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各种救灾物资(国家调拨、外援救灾物资)的调运、保管、分配和供应;做好国家调拨、外援救灾物资的转运和分配。

4.4.7灾民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局、市体育局、市粮食局、市团委、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协助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负责接收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物资和资金。

4.4.8基础设施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供电局、市水务局、市政工程管理处、银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哈纳斯天然气公司、银川市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煤气供热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震后全市水利、电力、供水、供气、供热、排污设施的抢险,尽快恢复功能;负责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

4.4.9维护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银川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管局等

主要职责:维护震后我市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巡逻,维持震区交通秩序,保障指挥部和要害部门的安全,负责火患的预防,防止火灾的发生。

4.4.10次生灾害防御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主要职责:对我市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避免或减轻危害。

4.4.11地震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等

主要职责:监测余震活动,对强余震提出预报意见,供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

4.4.12震灾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震害调查,及时作出震害快速评估,汇总灾情调查结果,为政府抗震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4.4.13应急资金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震区县(市)区政府等。

主要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以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震区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4.4.14赈灾、捐助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负责接受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其它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对口单位负责接收,做好赈灾捐款、捐物的组织协调工作。

4.4.1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文广局、市地震局、市广电集团、银川日报社、银川晚报社、市外事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等有关信息,平息地震谣传,安定民众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

4.4.16涉外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外事办等

主要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对入境游客的救护工作;除军事禁区、非开放地区和国家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外事办请示上级批准后,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华人,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

5应急响应机制

5.1分级响应机制

5.1.1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银川市主城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银川市其他地区地震的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银川市年生产

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300人以上死亡

1%以上

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

5.0—5.9级

6.0—6.9级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较大地震

灾害事件

4.5—4.9级

5.0—5.9级

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一般地震

灾害事件

4.5—4.9级

10人以下死亡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预案启动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地震局提出启动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地震局提出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宣布启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地震局提出启动建议,县级应急委宣布启动。

5.1.2市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1.3县(市)区政府的分级响应

县(市)区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5.3指挥协调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4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各级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5.5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6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6.1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6.1.1震后30分钟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人民广场国旗杆处的临时指挥部集中;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受灾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组织协调人员抢救组进行现场救援;

(5)各新闻媒体赶赴市指挥部,开展新闻报道;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

6.1.2震后1小时内

(1)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银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2)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8)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4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5震后2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6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1.7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1.8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2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7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7.1应急处置

7.1.1震后30分钟内

(1)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2)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行政中心15楼常务会议室集中;

(3)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地震局,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7.1.2震后1小时内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1.3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7.1.4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7.1.5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处置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7.1.6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1.7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7.2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8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市)区政府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9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9.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9.2.1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地震、新闻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9.2.2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宣传、公安、新闻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2.3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9.3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3.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9.3.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9.3.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0临震应急响应

自治区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县(市)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临震应急管理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0.2.1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核设施、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中国电信银川分公司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银川警备区、银川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银川市支队等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政府负责协调驻银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文广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2.2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县(市)区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11地震应急保障

11.1组织保障体系

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11.2预案保障体系

11.2.1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银行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包括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发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11.2.2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11.2.3信息发布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应对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11.2.4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地震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2.5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11.3技术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4队伍保障体系

11.4.1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地震、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务、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4.2志愿者队伍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1.5备灾保障体系

11.5.1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5.2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11.5.3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12附则

12.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震局)备案。银川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12.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2.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银政办发〔2008〕153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最新全文(2017年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