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各乡镇重新配备登记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各乡镇重新配备登记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测群防工作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各乡镇设立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的通知》(东署办〔2005〕63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各乡镇建立了乡镇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队伍,防震减灾助理员覆盖全区所有乡镇,他们既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密切联系政府,在各类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是震后震情、灾情速报的先锋,使海东防震减灾工作网络做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推动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区各县撤乡建镇工作的不断推进,全区乡镇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乡镇工作人员调整幅度较大,原先建立的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也出现很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作用。需对各县乡镇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进行重新配备登记,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秘书兼任,相关职能和管理工作按东署〔2005〕63号文件办理。各县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基层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配备登记工作,并将《海东地区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汇总表》报送海东地区地震局备案。

附件1:海东地区乡镇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登记表

2:海东地区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汇总表

3:海东地区乡镇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职责及管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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