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09〕30号
颁布日期:2009-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风能资源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风能资源管理,规范风电开发秩序,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体制,促进风电开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2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归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与黄河三角洲(东营)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未纳入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区域,不允许进行风能资源开发。对纳入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风场,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风能资源、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条件,确定开发顺序。

二、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和配置管理

(一)风电开发企业进入我市开发风能资源,须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其它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风能资源开发投资协议。

(二)经批准进入我市的风电开发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配置风能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在我市建设大型火电项目的发电企业、制造风电主机设备的企业、有5万千瓦以上风电开发业绩的企业优先配置风能资源。

(三)获得风能资源配置的风电开发企业,与风能资源所在地县区政府签订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协议,开展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风电开发企业对配置的风能资源不得拆分、转让和出售。

三、加强风电项目审批管理

(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风电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开发企业提交企业申请核准项目请示和项目申请报告及以下省、市级支持性文件。省级支持性文件有:1.省国土资源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2.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海域使用的预审意见;3.省环保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的审批意见;4.省建设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选址的批复;5.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风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批复;6.省国土资源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意见;7.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风力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证明;8.省级工程咨询单位对风力发电项目的评估报告;9.风电设备供货商出具的风电项目机组本地化率表;10.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

市级支持性文件有: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3.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风电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4.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风电项目使用海域的初审意见;5.市规划部门对风电项目规划选址意见;6.市环保部门对风电项目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7.东营供电公司对风电项目并入电网的意见;8.东营供电公司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呈报的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的请示;9.市文物主管部门对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10.市级以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建筑物限高的批复(风电场在机场飞行区范围的提供);11.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风电项目影响生态(鸟类)的意见;12.风电开发企业资本金出资意见和项目资本金银行存款证明。(三)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管理

(一)风电项目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须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不得变更股东方和股权结构,不按时开工和擅自变更股东的将收回项目开发权。

(二)风电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所需设备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风电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建设,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规模。对不按核定区域建设的,取消其开发权。

(四)风电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建设时,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

(五)建立项目月报制度,风电开发企业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六)项目竣工后,风电开发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五、加强风电项目运行管理

风电项目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风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运行,电网企业按照规定向风电企业提供服务,确保全市电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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