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2017-05-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菏泽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工作,市水利、城乡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中,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并征求市水利、城乡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因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水利、城乡建设、城管、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市水利、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城市蓝线规划管理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和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市规划、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举报的权力。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水利、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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