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扶持重点产品加快工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字〔2013〕77号
颁布日期:2013-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扶持重点产品加快工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济宁市扶持重点产品加快工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济宁市扶持重点产品加快工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实施“1351”百千亿产业培植工程,按照“落实年、突破年”要求,加快优势主导产品规模扩张、高新技术产品培育发展和新兴产业、节能产品的应用推广,促进我市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点领域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主要领域: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重点新产品主要领域: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3)》。

二、扶持重点

(一)优势主导产品。突出优势主导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对地方财政贡献多,项目投资大、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带动作用强、配套辐射范围广的优势主导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以技术创新型企业为主,重点扶持破解制约行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三)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品。以重大技术突破为引领,以培育市场为目的,重点扶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产品。

三、扶持方式和标准

扶持的方式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补助三种形式,每年分两次进行。

(一)优势主导产品。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投资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拉动经济总量增长,带动产业优化升级。按照项目实际贷款和当年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产品。以破解制约行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手段,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企业当年完成的技术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兴产业和节能环保产品。以市场培育和市场开拓为重点,扩大产品的应用领域,加大推广力度,根据产品的差异化,按照产品的销售收入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在济宁市境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产品带动作用强、投资规模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或带动就业增长。

3.具有健全的基础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财会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信息等。

4.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程序。

1.按照重点扶持领域及重点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县(市、区)企业向所在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平等、透明的原则,对申报企业和项目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申报要求。

1.企业提出的扶持产品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类型、人员、资产情况,主导产品、技术装备情况,上年度经营指标、市场占有率,各类认证及荣誉等。

3.申报产品简介。主要包括产品用途、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

4.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及当年完成投资额度。

5.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6.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财务审计报告。

7.其他。主要包括已授权的知识产权证明,产品鉴定证书及技术水平,节能环保认定证明及节能环保指标检测证明等。

五、资金拨付、监督与处罚

(一)资金拨付与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扶持项目,直接将重点产品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获得重点产品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定时报送产品生产、销售、投资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经信部门对本地扶持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定期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监督。获得扶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挪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三)处罚。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同一材料或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有偷、漏税行为的;

4.不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或报送不及时的;

5.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以上扶持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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