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济宁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精

神,确保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1.市人口计生委。督导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计

生办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

妇女婚姻变动、人口计划、怀孕、生育、避孕节育以及人口流动

等8方面个案信息。

2.市民政局。督导县(市、区)民政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

享平台提供结婚信息、离婚信息、收养子女信息、死亡信息等4

方面个案信息。

3.市卫生局。督导县(市、区)卫生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

享平台提供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医院新生儿接生信息、医院

手术信息、免疫接种信息、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新农合信息等

6方面个案信息。负责市属医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驻地县

(市、区)提供当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医院新生儿接生信息、

医院手术信息、免疫接种信息、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等个案信息。

4.市公安局。督导县(市、区)公安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

享平台提供育龄妇女迁入信息、育龄妇女迁出信息、流动人口信

息、新生儿落户信息、死亡注销信息等5方面个案信息。或根据

数据库所在层级情况,直接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分县(市、

区)提供以上个案信息。

5.市工商局。督导县(市、区)工商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

享平台提供办理《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个案信息。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导县(市、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人事代理信息、登记

失业人员信息、新农保信息等3方面个案信息。负责市级人事代

理信息、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新农保信息等信息的录入,按照属

地管理的原则每月10日前提供给驻地县(市、区)。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督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房屋租赁等个案信息。负责市

级房屋租赁等信息的录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10日前提

供给驻地县(市、区)。

8.市教育局。督导县(市、区)教育局向人口基础信息共

享平台提供大、中、小学学生入学登记及在校生等个案信息。负

责市属院校大、中、小学学生入学登记及在校生等个案信息的录

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供给驻地县(市、区)。

9.市统计局。督导县(市、区)统计局每年向人口基础信

息共享平台提供总人口、出生、死亡的汇总数据。

10.市财政局。保障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

经费。

(二)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责

1.人口计生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

妇女婚姻变动、人口计划、怀孕、生育、避孕节育以及流动人口

等8方面内容。具体提供项目如下:

(1)总人口:每半年提供1次,提供各村人口总数,不提

供个案信息。

(2)死亡人口: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

(3)婚姻: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单

位、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登记(离婚)时间,配偶单

位、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4)人口计划: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夫妇双方单位、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安排生育孩次、安

排生育年度。

(5)怀孕: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夫

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安排生育孩次、安排生育年

度、怀孕时间。

(6)生育: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夫

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时间、生育孩次、性别。

(7)避孕节育: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夫妇双方姓名、女方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时间、落实避孕

措施种类、落实时间。

(8)流动人口: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流出和流入分

别提供项目包括:单位、姓名、户籍地、出生年月、结婚时间、

现有子女、末孩生育时间、节育措施、流出(流入)时间。

2.民政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结婚信息、离婚信息、收养子

女信息、死亡信息等4方面内容。具体提供项目如下:

(1)结婚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双方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婚姻状况、文

化程度、职业、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代码、工作单位、户籍地、

户籍地代码、联系电话、登记时间、登记字号、上报日期、上报

单位、县(市、区)代码。

(2)离婚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双方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代码、工作单位、户籍地、户籍地代码、

联系电话、结婚登记时间、登记字号、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

(市、区)代码。

(3)收养子女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所在村居、村居代码、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

位、男方身份证号码、原有男孩、原有女孩、办证时间、收养孩

次、收养子女性别、收养子女出生日期、收养类型、联系电话、

备注、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4)死亡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

死亡人姓名、死亡人性别、死亡人出生日期、户籍地、户籍地代

码、家庭地址、家庭地址代码、工作单位、死亡日期、配偶姓名、

配偶性别、配偶身份证号码、配偶出生日期、备注、上报日期、

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3.卫生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医院

新生儿接生信息、医院手术信息、免疫接种信息、新生儿疾病筛

查信息、新农合信息等6方面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收

市属医院提报的相关信息。具体提供项目如下:

(1)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

提供项目包括:夫妇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籍地代

码、婴儿姓名、婴儿性别、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家庭地址代码、

接生医院、上报单位、上报日期、县(市、区)编码、胎次。

(2)医院新生儿接生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

供项目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户籍地代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孩次、

婴儿性别、接生医院、是否持证、县(市、区)代码。

(3)医院手术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夫妇姓名、妇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籍地

代码、联系电话、实施手术日期、手术种类、流引产月份、是否

有计生部门证明、实施手术医院、上报日期、县(市、区)代码、

妇女所在乡镇(单位)、丈夫户籍地、丈夫现居地、施术医生。

(4)免疫接种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子女姓名、子女性别、子女出生日期、子女身份证号码、

-7-

现居地、户籍地、父母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

电话、接种单位、上报日期、首次接种日期。

(5)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

供项目包括:母亲身份证号码、儿童姓名、儿童性别、出生日期、

建档时间、父母双方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监护人姓名、监护

人年龄、监护人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手机、

建档单位、建档单位电话。

(6)新农合信息: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个案提供,提供

项目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个人身

份、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户籍性质、户

籍所在地、户籍地代码、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

码。

4.公安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育龄妇女迁入信息、育龄妇女

迁出信息、流动人口信息、新生儿落户信息、死亡注销信息等5

方面内容。具体提供项目如下:

(1)育龄妇女迁入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

项目包括:信息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县(市、区)、

镇街、派出所、迁入日期、迁入地、街路名称、门牌号、身份证

号码、变动原因、迁出县(市、区)、迁出镇街、迁出派出所、

迁出地、迁出街路巷名称、迁出门牌号、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2)育龄妇女迁出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

项目包括:信息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县(市、区)、

镇街、派出所、迁出日期、迁出地、街路名称、门牌号、身份证

号码、变动原因、迁入县(市、区)、迁入镇街、迁入派出所、

迁入地、迁入街路巷名称、迁入门牌号、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3)流动人口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信息编码、姓名、出生日期、户籍地、县(市、区)、镇

街、派出所、现居地详细地址、街道巷、门牌号、流入日期、联

系电话、备注、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4)新生儿落户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

目包括:信息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监护人1、

监护人1身份证号码、监护人2、监护人2身份证号码、县(市、

区)、镇街、派出所、门牌号、子女身份证号码、备注、联系电

话、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5)死亡注销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信息编码、变动类别、变动日期、身份证号码、姓名、性

别、民族、出生日期、户别、地址、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

区)代码。

5.工商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办理工商管理证件的流动人

口个案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括:已婚育

龄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登记日期、生育情况、身

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所经营店铺的名称、位置。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人事代理信息、登记失业人员

信息、新农保信息等3方面内容,接收市局提报的相关信息。具

体提供项目如下:

(1)人事代理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

包括:信息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生育情况、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上报日期、

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2)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

项目包括:信息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失业登记日期、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上报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3)新农保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项目包

括:编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个人身份、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上报

日期、上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房屋租赁等内容,接收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提报的相关信息。每月提供1次,个案提供,提供

项目包括:房屋所在地、房主姓名、租房户姓名、原籍、房屋用

途、租房户已婚育龄妇女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情况。

8.教育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大、中、小学学生入学登记及

在校生等个案信息,接收市局提报的相关信息。每年新生开学后

提供,1年1次,提供项目包括:信息编码、姓名、出生日期、

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学校名称、入学时间、父母姓名、出生

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地、工作单位、上报日期、上

报单位、县(市、区)代码。

9.统计局

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上年度总人口、出生、死亡等

3方面数据。不进行个案提供,每年年报后提供。

10.财政局

保障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

二、人员管理

(一)各级共享平台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建立联络人制

度,至少包括管理联络人1人,技术联络人1人,并填写《联络

人信息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备案。

(二)各级共享平台应规范联络人离岗管理,变更联络人应

及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技术联络人应对数据维护有较高的认知水平,确保能

履行技术维护职责。

三、信息上传管理

(一)信息上传时间。凡要求每月提供的信息,应于每月

10日前将上月信息上传到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要求每半年提

供一次的信息,应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上半年相关

信息上传到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要求每年提供一次的信息,

应于年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到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二)信息上传方式。各部门向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

的数据,要本着兼容、高效、便捷的原则进行。单位有相关数据

库或电子管理表格的,可由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维护人员

导入;既无数据库又无电子表格须人工录入。

(三)信息上传格式。本次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先按各部门

现有信息内容进行。信息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待各单位软件更新

或下年度制作电子表格时再统一表式。

四、运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县级建立共享平台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管理制

度、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督查督办制度、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

台工作例会制度、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保密工作制度、计算机

房管理制度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等六项管理制度,确保

共享平台正常运转。

(二)信息安全

1.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各接入单位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各单位具体负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

设备,如需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必须向同级人口

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详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接入单位须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定期对单位网络的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确保

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4.为保证本部门及共享信息安全,在接入方式上可以选择

政务内网,但不得直接使用互联网。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在市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建

设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平台的协调管理和维

护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口基础信

息共享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确保本部门传输数据的准确性和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的保密

性。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是一项

基础性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

入,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负责人,确定

具体的主管科室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人口信息的录入、传输

和所需信息的下载工作,确保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

转。

(三)共建共享,发挥效益。要切实抓好人口基础信息资源

的开发利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指导基层单位充分利用好

共享平台中人口信息资源,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提高工

作效能。

(四)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把人口基础信息

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内容,

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目标。

附件:1.民政部门提供信息表

2.卫生部门提供信息表

3.公安部门提供信息表

4.工商部门提供信息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信息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信息表

7.教育部门提供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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