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日照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省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满足适龄儿童“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标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办园条件基本均衡、入园机会均等的学前教育;坚持改革创新,破除阻碍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科学保教,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到2013年,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4%;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新建幼儿园159处,改扩建幼儿园169处,公办和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总数的75%,市及每个区县至少建设1处达到省级标准的实验(示范)幼儿园,所有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50%以上的村级幼儿园达到省定建园标准;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全面启动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和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程,新建公办幼儿园52处,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2处,其中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35处,市及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各新建1处实验幼儿园。全市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达到65%,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到30%。
2012年,新建公办幼儿园53处,改扩建公办幼儿园72处,其中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11处,东港区新建实验幼儿园1处。全市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达到70%,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比例达到70%以上,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到40%。
2013年,新建公办幼儿园54处,改扩建公办幼儿园65处,其中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7处,莒县新建1处实验幼儿园。全市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达到75%,所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均通过省级认定,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优化学前教育布局。
各区县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专门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进一步调整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农村在乡镇驻地建一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他地方原则上按照“一社区一园”的标准规划幼儿园;城市在住宅区,按每5000人口建设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或每10000人口建设1所12—15个班的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幼儿园,不断满足城市居民人口增长对学前教育的需要。全市幼儿园由912处调整为658处。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建设等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快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完善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办园格式。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努力建好具有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通过省级认定。乡镇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推进社区幼儿园建设。将社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乡镇政府承担社区幼儿园建设的主要责任,市、县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
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2.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
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办成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城市现有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将现有幼儿园逐步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公益性民办幼儿园。
多种形式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区县政府要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3.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各区县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市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大投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各级财政投入职责和范围。学前教育投入以区县财政为主。各区县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统筹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项政策和幼儿园教师待遇,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经费扶持力度。对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2.多渠道筹措经费。逐步提高各区县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
3.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4.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四项。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1.建立公办教师补充机制。按照省定幼儿园编制标准及《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10〕10号)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并逐步配齐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开招考幼儿教师充实到幼儿园工作,招考数量不低于招考教师总数的10%。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经过培训转岗充实到幼儿园。到2013年,公办幼儿园的公办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
2.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幼儿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将日照师范建成幼教师资培养基地。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每5年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3.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幼儿教师享受当地中小学教师待遇,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城市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农村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8倍,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科学设置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强化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秩序。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准入及年检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建、公安、卫生、食品、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位。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城乡园对园结对帮扶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探索进行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为社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六)加强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1.坚持“市级统筹、县级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生均公用经费筹措等。乡镇(街道)政府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并扶持村集体办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统筹集体性质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2.实行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建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会同各有关部门,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学前教育发展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确定的核编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按照核定的编制补充幼儿教师;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督导幼儿园落实卫生保健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并监督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办园的主导作用。新增幼儿园要以政府举办为主。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4.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制度与表彰奖励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表彰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区县予以表彰。
5.成立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成立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和着力解决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分解本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调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执行计划的情况,牵头抓好本计划的推进和落实,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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