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0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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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渠道,提高传递效率,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妥善处置,根据《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也要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信息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四、信息报告方式
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电子版通过全市政务专网(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也可通过互联网(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纸质文件传真或径送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大楼B2000房间)。涉密信息报送遵守相关规定。24小时值班电话:0538-6991536,传真:0538-6991581。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把信息报告摆到突出位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具体办法,理顺关系,畅通渠道,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头。因信息报告环节影响突发事件处置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的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汇总,每季度进行考核通报。
(三)确保信息报告质量。报告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四)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要迅速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办理情况。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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