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3失效日期:2019-03-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轮或两轮以上,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和侦办工作。

第五条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和经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公安、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做好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处置和利用废旧蓄电池的单位,要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拆解、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范围包括具有国家认证出厂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公安部门是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服务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应在保修单上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车架号、电动机号等相关信息,留存备查,并告知购买者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10日内到车辆登记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二条办理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相关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时,应当场查验车辆、审核材料,确认车辆与发票、合格证相符后,在电动自行车车架和电瓶等指定的重要部位刻制全市统一编码的登记号码,并录入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自更换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初次登记时的材料。

已实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办理时需交验车辆,并提交原车辆登记人和现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码灭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办登记。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

(一)非法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码。

第十八条因电动自行车被盗抢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提供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核查登记信息时公民应予配合。

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逗留、缓行;

(二)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骑行;

(三)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四)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五)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六)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第二十条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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