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经信产业字[2012]684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0月16日

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它涵盖产品性能研发直至市场推广全过程,对于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的,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创新成果丰富,对工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初审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2月底。

对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设计企业在山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各市经信委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各市经信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省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条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信委批准,授予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组建山西省工业设计行业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山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各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限定日期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信委。经省经信委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经信委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经信委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省经信委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经信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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