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0〕139号
颁布日期:2010-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О年九月二十九日

晋城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

“百日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彻底得到解决,私采滥挖的行为时有发生。进入九月以来,个别县(市、区)的少数地方出现了大面积反弹,究其原因,一是受经济利益趋动;其次是个别县、乡两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责任心、监管不力,对私开矿主的打击不到位,从而影响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给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和陈川平副省长近期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制定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集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国土资源部遥感监测和省公安厅航拍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

(二)借各种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行为。

(三)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非法采矿经常反复的区域。

(四)历年关闭的煤矿,以及煤矿兼并重组或非煤资源整合确定为整合关闭矿山。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领导组。

组长:王树新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赵昌明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晚畴市煤炭局局长

高云政市安监局局长

孙太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登峰市煤监局局长

吕惠兰市工商局局长

王康宁晋城供电分公司经理

原保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原保瑞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次“百日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目标

(一)确保国庆节期间不发生非法采矿案件。

(二)无证非法采矿坑口全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程序和“六条标准”彻底予以关闭。

(三)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查处,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全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

(四)非法采矿点(坑口)、关井压产、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或非煤资源整合关闭矿山,全面落实包矿监管责任制,并签订监管目标责任状。

(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有效“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五、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15日—9月25日)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开展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突出整治重点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整治时间和方法,全面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安排部署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9月26日—10月20日)

在本辖区内立即开展一次逐乡、逐村、逐沟、逐矿区、逐公路沿线的拉网式巡查,重点对2010年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遥感调查与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省公安厅航拍图片显示的违法采矿点、关闭矿井、非法采矿经常反复的区域、以及以各种名义变相开挖浅层煤浅层矿的行为进行排查清理,摸清核准基本情况,认真逐项登记造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12月15日)

1.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对发现的非法采矿点(坑口)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非法采矿的组织者除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要全部移送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

2.认真监管关闭矿井。对煤矿兼并重组和非煤资源整合确定关闭的矿井、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60号)确定的“十关闭”矿井,要认真执行省安委会〔2010〕3号文规定的“八条标准”关闭,特别是要执行“平峒、斜井井筒炸毁不少于50米,立井必须填满、混凝土浇注井筒长度距地面不小于20米”的关闭标准,全方位验收,慎重接受移交监管。

3.坚决叫停采矿手续不全矿井。对资源整合中确定为被整合的矿山和确定为保留,但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矿山,一律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坚决叫停。并实行包矿监管责任制;对已明晰采矿权主体,办理了采矿登记,手续齐备的矿山,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全面实行“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监管人员)。

4.坚决叫停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管以什么名义,不管是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其采矿行为均不合法,必须立即停止。对有生产迹象的要逐一对此下达责令停产通知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予以监管,坚决制止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进行总结,并分析原因,找出差距,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铁腕打非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完善本级包矿、包村、包乡(镇)的监管制度和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制度;非法违法采矿案要全面立案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市政府将组织全面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制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六、几点要求

(一)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级负责。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行动”将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组织实施。

(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清查和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百日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三)加大打击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煤矿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对于无证非法煤矿,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重处重罚,使非法矿主在经济上遭受重创,无力再干,无胆再干。对于因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还要依法追究非法违法矿主或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抓一批典型,以达到震慑作用。要重视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要不断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打非”高压态势。要畅通渠道,发动群众举报。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举报的私挖滥采案件要逐件给予实地核实并给群众予以答复。查证属实的,要兑现举报奖励(奖金按省政府规定由同级政府财政列支),要通过举报奖励的形式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工作不力及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处理的转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文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贯彻实施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山西省打击无证非法采矿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山西省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处理一批大案、要案,从重从严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要按照层层签订的监管责任状,严格按照逐村、逐矿、逐乡镇(所、站)包干,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把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要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不遗漏地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非法采矿的重点区域、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确实做到重点区域重点监管、严厉打击。

(七)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5点之前,各级各部门逐级上报本周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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