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0〕137号
颁布日期:2010-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国家的战略方针,建筑用能是能源消耗的三大领域之一,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0%,节能任务艰巨,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供热效率,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关键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目标

供热计量改革要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推进节能减排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节能意识,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使用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要求,抓紧安排部署,确保供热计量改革按照下列目标稳步推进:

(一)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于2010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市区由于2×300MW大热电到2011年底才能投入运行,目前,大热电热量价格尚未确定,无法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在大热电热量价格确定之前,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试行热价执行(晋价商字〔2008〕392号)。

(二)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2010年采暖期前,所有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和2010年1月1日以后新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的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用三年时间过渡为供热计量收费,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

2012年前,全市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十二五”期间,晋城市区达到节能50%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加大供热计量改革的监管力度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建筑节能目标,需要加强从建筑设计、审批、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供热收费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强化建筑设计、工程施工阶段的主体责任

对新建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随建筑一并设计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要求,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分室调温和系统调控装置,并将安装情况列入施工现场公示内容。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安装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竣工验收、房屋销售阶段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组织专项验收时,要邀请供热单位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装的分户计量、分室调温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查验和把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对供热单位在节能专项验收时查验的情况进行核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进行验收备案,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加封保护、查表建档、入网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文字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三)加强工程建设、房屋销售阶段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房屋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规划认可和房屋权属登记。对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办理设计认证备案、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认可证、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的主体责任

供热企业对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对不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供热单位不予供热。供热单位应与用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更换、定期轮换和计量收费,对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和购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责任。选用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并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热计量设施,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初次安装费用和纳入建房成本或改造费用,维护管理或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

(五)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市区和各县(市、区)要对2007年10年1日前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改造的建筑应能够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集中供热区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与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环境综合改造相结合,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改造验收。

(六)重视供热管网和能耗监测体系改造

为适应供热计量改革的需要,供热单位要综合考虑对热源、热网和用户的系统改造,供热管网要安装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控制等调控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控制调节的要求。供热系统要安装热源、热力站、建筑物的供热计量装置,建立供热系统的能耗监测体系。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单位能效的考核,制定相应的能耗指标;对煤炭的品质、用量、锅炉供热量和热力站、建筑物、用户的耗热量进行计算,实施供热能耗计量管理,对超过能耗指标的供热单位,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供热管网改造和供热能耗监测体系的建设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各级政府安排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中的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的费用,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继续推进供热“暗补”变“明补”

各县(市、区)要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积极稳妥地理顺供热价格,并建立起供热价格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在供热价格提高后,可将政府补助供热企业的“暗补”资金,转变为补助居民的“明补”资金,提高补助标准,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供热保障问题。

四、强化工作措施

搞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一)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上来。市政府已成立了以贾联亭副市长为组长的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指导、监督、管理。

(二)明确责任

住建、发改、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制定优惠政策,对已安排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热量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的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供热计量器具。物价部门负责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考核

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责任状,建立供热计量改革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凡达不到供热计量改革要求和完不成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要对分管县(市、区)长进行约谈,并且不得申报宜居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未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项目,不得参加省级奖励和国家“鲁班奖”、“联合国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科技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评审。

(四)正确引导

供热计量改革涉及到政府、社会、企业和居民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影响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宣传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给群众带来的利益,宣传外地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争取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认可和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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