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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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晋中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追加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各单位预算追加,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预算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预算执行刚性原则。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除有上级政策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增加的专项经费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
(二)坚持轻重缓急原则。对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预算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追加预算的内容
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未列入市级各单位预算,但由于上级政策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各单位按一定程序申请增加的各项支出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五)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
三、资金来源
(一)预备费;
(二)当年预算超收部分;
(三)其他可动用资金。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
市级所有申请追加预算的单位一律填报“晋中市本级预算追加审批表”,据实填报请款事项、请款时间、请款金额、适用标准及原始报批文件,同时对请款内容做出详细的备注说明。加盖公章后,经请款单位财务负责人、请款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时,附原始报批文件、市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原件、相关票据和其他纸质材料,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审核
1.市财政局对市级申请追加预算单位的初审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正常业务活动本着节俭原则,以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参照,严格审核所附票据是否正规,是否合标;二是政策性补贴,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办理,缩短审批时限,确保及时拨付;三是工作经费体现严控原则,没有预算明细的预算追加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市级单位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一般公用经费,要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受理。四是工程及项目投资,无预算明细、政府采购协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评审意见,原则上不予批准。
2.市财政要建立追加预算的审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各单位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审核后,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三)批准
1.市财政局负责批准以下追加预算支出项目:
(1)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具体项目和额度;
(2)市级单位正常增加人员需追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基本支出;
(3)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追加预算支出项目。
2.除上述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追加预算支出纳入部门调整预算,并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四)执行
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确定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需项目评审的,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办理;需第三方单位审计的,按相关程序办理;需文件会签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单位进行会签。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预算。为增强部门预算的计划性和完整性,市级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实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确保各单位的正常支出需求,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公正透明。加强追加预算项目申报和审批的管理,资金的审批、下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强化追加预算支出批准集中管理,防止多头审批。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级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随意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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