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朔政办发〔201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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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朔州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部署,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监管,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图斑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圆满完成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确保全市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低于15%,力争不被约谈问责。
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增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机构继续沿用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成结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晓明局长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和工作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往年工作中适用,但《通知》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县区要按照《规范》及本方案组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2012年2月10日—4月30日)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同步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2012年3月7日—3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安排部署,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和办事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片领导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2012年5月1日—6月25日)
各县区对2011年度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要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四)市级、省级督查(2012年5月25日—6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将在核查整改阶段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图斑核查、查处整改、数据填报等工作开展先行督查,督促整改,迎接省级督查验收。
(五)数据初报(2012年6月10日—6月20日)
各县区于2012年6月10日前,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市卫片领导组办公室。市卫片领导组审核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卫片领导组办公室。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县级行政界线发生调整的,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任何县区不得再提出调整要求。
(六)市级验收(2012年6月20日—7月1日)
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报数据和查处整改情况,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县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先行验收,准备接受省级验收。
(七)审核督查(2012年7月1日—7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有关审批信息与上报数据进行套合分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省组织整改纠正。同时,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有关司局、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时发现的问题,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
(八)省级验收(2012年8月1日—8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将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国土资源部审核反馈给我市的意见及进一步整改纠正情况进行验收。
(九)数据上报(2012年8月2日—8月10日)
各县区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修正后的卫片核查及查处整改数据上报市卫片领导组办公室。经市卫片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于8月10日前通过土地矿产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数据上报省卫片领导组。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最终上报汇总数据结果保持一致。
(十)部级验收(2012年8月15日—9月15日)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国土资源部对初报数据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对未纠正到位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重点检查对初报数据审核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
(十一)约谈和责任追究
1.市级约谈(2012年6月10日—6月20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有关乡镇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并报市卫片领导组备案。
2.省级约谈(2012年6月20日—8月10日)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
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根据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整改查处结果、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工作。
五.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
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级各部门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六.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县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上报(纸质报送一式5份,报告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卫片领导组办公室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本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联系人:张彪杨勇
联系电话:8852942885294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安排部署。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落实。各县区要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总牵头,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政策把握到位、工作重点突出、人员力量充实、保障装备经费到位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工作程序等落到实处。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防止事前不引起重视、事中不全力整改、事后被约谈问责等问题的发生。共同完成好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查清情况,分类进行处置
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提前介入,省、市卫片领导组已经下发文件,在土地变更调查阶段建立了违法案件跟踪查处制度。从3月份开始,以半月为单位对各县区查处进度进行密切跟踪,并对占用耕地100亩以上的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立足当前,认真履职,组织开展图斑核查工作,逐一判定图斑性质,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按照政策标准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多点打击,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要严防边整边犯。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查处等方式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对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如果在卫片数据下发后,经验证发现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各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紧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用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积极进行整改。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指导
要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数据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国土资源部组织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将不予通过验收,在全国予以通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信息报送,按时完成任务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同时,由于此项工作所涉及的各类数据报表均采用网上实时填报,且报送时间有明确规定,超过报送时间无法补报,报送后不经上级认定,下级无法修改。对此,各地应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报表数据审查审核工作,并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尽早发现问题,加强沟通指导,卫片检查实行情况半月报制度。各县区务必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卫片检查工作半月报。
对技术支持有困难的,请及时与市领导组办公室联系。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影响全市工作情况和数据汇报统计上报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总结经验,健全卫片执法长效机制
各县区在做好卫片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好的地方的成功经验,并注意总结提升。更要以卫片检查为契机,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与问题,查找原因,改进工作。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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