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纳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为流动人口享受有关权益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和服务外,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服务:

(一)户口迁移。流动人口持当地居住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并同时具备:(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2)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或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住房协议,到房地产管理局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在忻府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辖区居住,并同时具备:(1)与同一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年,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税费满一年;(2)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或合法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住房协议,到房地产管理局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且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一年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连续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满一年;(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

(二)出入境证件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在市内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户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外省籍内地居民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可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换、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外省籍内地老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赴台出入境证件的申请。

(三)子女就学。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已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或具有自购商品住房、租赁合法住房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四)婚姻登记。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配偶一方为本地户籍,可在居住地领取婚姻证件。

(五)计生服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参加当地组织开展的婴幼儿早教活动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六)就业服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享受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七)医疗服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享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检查和治疗费用。其子女享受居住地免疫规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八)住房申请。持居住证且无住房的流动人口按照忻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九)维权服务。可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或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享受由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涉及劳资纠纷等特殊案件的流动人口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申请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推进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技术服务、优生指导、生殖健康咨询和各类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

卫生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按国家规定在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障及时拨付到位,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法吸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参加有关团体、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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