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15〕138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精神,全面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职责,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公众监督、企业自律”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指导,以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内“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为全市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改善提供机制保障。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在全市范围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市级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忻州市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

2、二级网格。全市按行政区划共划分15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为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保德县、河曲县、偏关县、忻州经济开发区,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三级网格。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以所辖的各乡(镇、街道等)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市与县、县与乡)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上(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市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并逐级联网,完备市、县、乡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乡级设立台账。

4、分类推进。县(市、区)建成区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实行分类推进。在县(市、区)建成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中,以楼、院为单位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同时,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先行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排污、涉污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

3、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排污、涉污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2、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5、评价。市政府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各级政府主要职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监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法履行属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并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污染防治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依法履行属地环保监管职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四、市直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一)市环境保护局

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3、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5、承担国家、省、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等各类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6、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范畴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7、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8、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照、恶臭、固废、危废、化学品、机动车、农业源等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9、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10、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1、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指导企业开展环境自行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站、点)。

12、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13、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4、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15、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提出把环境监察监测、基础设施、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等项目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议。

2、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时,把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纳入管理程序。

3、负责制定完善控制机动车规模的相关经济政策。

4、负责制定完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清洁能源、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的相关经济政策。

5、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1、负责全市落后产能、产品、工艺的淘汰和监督执行。

2、负责在核准和审核企业技改、扩建项目时,把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纳入管理程序。

3、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重点污染企业及时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5、负责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6、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污染减排工作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四)市财政局

1、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将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环境保护专项经费投入。

2、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及模拟演练、效果实测的经费保障。

4、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市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环境保护违纪案件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2、参与环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监督落实。

3、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环保失职行为的追责和处分。

(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负责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2、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生活污水、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并实施业务监管。

3、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

4、负责强化早餐、夜市摊位以及露天烧烤的管理。

5、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道路运输扬尘的管理。

6、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改造工作。

7、负责推进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建设。

8、负责加大对园林绿化工程等扬尘污染源的控制。

9、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污染防治行动、环保重点工作计划和污染减排工作涉及本单位的目标任务。

(七)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2、负责定期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3、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公交车、公共自行车运力保障。

4、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八)市公安局

1、负责侦办环保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2、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察。

3、与环保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4、负责四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6、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负责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2、负责实施黄标车城市建成区主干道区域禁行工作。

3、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汽车的淘汰工作。

4、将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作为安全检测的前置条件并严格把关。

5、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实施黄标车、冒黑烟车辆及中型、大型货运车辆在市区主干道区域禁行和拦停工作。

6、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污染减排工作涉及本单位的目标任务。

(十)市商务局

1、负责推进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

2、负责推进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和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3、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污染减排工作涉及本部门的任务。

(十一)市水利局

1、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的划分,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发布水质公报及水土流失监控报告。

2、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

3、负责推进全市地表河流河道清淤、清障和两岸绿化工作。

4、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十二)市林业局

1、负责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2、负责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3、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十三)市科技局

1、督促和引导企业对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研究开发。

2、加强污染治理等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强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市教育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十五)市农业委员会

1、负责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2、负责强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3、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

4、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督促养殖场完善畜禽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循环利用。

5、按期完成年度污染防治行动、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十六)市煤炭工业局

1、负责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工作。

2、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原煤入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煤炭入洗率达到省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的要求。

3、负责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保证销售煤炭灰份、硫份达标。

4、负责推进市区及周边煤炭企业关停改造。

5、按期完成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十七)市气象局

1、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在空气重污染日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的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负责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可靠的气象服务

3、按期完成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十八)市新闻处

1、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负责对环境保护攻坚行动和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宣传报道。

3、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土小企业取缔后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2、负责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于没有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3、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因素融入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的全过程。

(二十)市规划局

1、负责在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规划中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及时调整规划。

2、负责在制订、修改城市规划时,要预留出城市的风道,严格控制在主风向地带建设高层建筑。

(二十一)市卫计委

1、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保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2、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的疾病防控工作,向市民和易感人群宣传防护措施。

(二十二)市工商局

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及时通知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对不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三)市政府金融办

1、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监督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支持。

2、在监管工作中主动发现金融机构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拟发放贷款的,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3、逐步推行绿色信贷工作(对绿色环保产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四)忻州供电公司

1、对政府依法作出关闭、拆除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2、对环境违法违规项目不予供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强化组织协调。为加强对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忻州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煤炭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市新闻处、市金融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忻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导各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立和全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合力,全面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二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三要加强指导督导。市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环保监管指导意见并督导落实,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保监管职责,负责督查、巡查、稽查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提升执法能力

一要落实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保执法用车。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力争尽快全面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各级网格及其监管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恪尽职守、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保护环境。三要推进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保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三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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