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高效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疾病预防控制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病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初步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免疫规划长效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疫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健康和防病意识明显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得到提高,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疾病流行呈现出新的特点,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疾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发病率快速增长,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新发传染病还不断出现,食品安全、职业危害、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更加艰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人员老化和素质偏低,基层人员待遇得不到保障,设备短缺落后,经费投入机制不健全,预防控制能力不高,与日益繁重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相比,存在很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医改的目标和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机构建设,提升工作能力,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与水平。

二、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扎实有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前疾病流行的新特点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食源性疾患防控,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为主线,以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为宗旨,以防控重大疾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制订实施计划,责任到人,跟踪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继续加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及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控任务,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加强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布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及风险评估,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应急能力。加强艾滋病监测,做好重点人群干预,落实患者的治疗与关怀政策。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免费治疗,提高结核病人的发现率、治愈率,到2015年,涂阳肺结核患病率和肺结核死亡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要分别下降50%。认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完成l5岁以下儿童乙肝疫苗补种工作。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加强对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和处置工作,建立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

(二)积极开展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社区为中心、防治相结合的慢性病防治原则,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控网络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实施干预策略,控制危险因素。重视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的规范管理。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加大对重点人群的干预力度,降低慢性病发病率。

(三)认真做好地方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继续贯彻《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开展地方病监测和调查,完善防控工作策略,研究制订地方病防控工作方案,提高地方病防控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碘盐和人群碘营养状况的监测和监督力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积极推进农村改水工程,使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高度重视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探索研究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策略,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防,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机制,提高放射性损伤、职业中毒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企业防控职业危害的教育和监督,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护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对职业病及其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达l00%,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10年下降20%,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严格准入,强化培训,着力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力度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承担防保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医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疾控队伍。加强疾控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倡导疾控工作者发扬不畏艰险、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精神,树立疾控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人才发展规划》将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未来卫生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严格执业资格、人员准入、岗位准入和内部考核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行政领导应由卫生专业人员担任,领导班子成员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3。在任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前,应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达到2.2人/万服务人口,以保证适宜的人力满足履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

建立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控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进人员不低于专科学历,市级不低于本科学历标准。根据工作需要,为疾控机构公开招聘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要配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医师准入、注册、执业相关规定。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执业医师)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逐级负责的问责机制,按照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制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岗位责任书,将部门职责与责任追究、工作任务与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各个科室、岗位,确定绩效目标,执行岗位执业准入。新录用的人员必须安排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重点业务岗位轮岗实习,并按规定考取相应执业资格。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岗位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该调离现岗。

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等方面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水平。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吸引、鼓励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生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优化人员结构。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培训方式,用3年时间,完成市、县流行病学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并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专业人员全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和工作能力。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人才培优工程,设立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基地,将在职学位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推进全员岗位培训,注重现场流行病学、实验检验、公共卫生管理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人员数量和素质。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建立健全社区、乡镇、村卫生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落实基本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和综合防控能力定期培训制度,城市社区和乡镇基层培训率达100%;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100%。

(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忻府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127号)要求,3年内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任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国家要求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检验设备,用2至3年时间,使A类检验设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率达到95%以上,A类检验项目开展率达到85%以上。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物安全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构建覆盖设区的市和重点县疾病预防控制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疾病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及健康危害因素检测实验室网络,市级达到100%,县级达到50%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城乡保障食品、职业、学生安全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的风险综合监测网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明确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配置要求。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建立信息平台,整合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资源,健全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实现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2011年底前,网络直报率达到50%以上,2012年底前达到90%以上。各类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率达到95%以上,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市90%以上的预防接种单位。

(三)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要遵循统筹规划、兼顾城乡、提高效能、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科学管理相结合,队伍建设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建立人员专业配备合理、房屋设备达标、经费保障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政府定期分析研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形势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控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联防联控,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四、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重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疾病防控的实施以及创建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活动,将绩效考核的指标覆盖到相应的工作领域。政府要将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的区域指标纳入政府综合考核的范畴,逐步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长效机制。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切实承担起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工作。各地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形成政府社会协同的疾病联防联控格局。

明确社会各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积极争取加快公共卫生发展的支持政策,各负其责,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力军作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研究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医防合作,根据辖区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结合传染病监测逐步将单病种监测转变为疾病与环境、职业等健康危害因素的综合疾病监测,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综合疾病监测体系,做好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食品安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控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加强目标管理的基础指标,细化、分解到部门、科室、岗位,最终同个人岗位职责、工作数量、质量、服务绩效以及能力水平紧密衔接,作为考核指标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疾病预防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负责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和经费。

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疾病预防控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人员进入关,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加快和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事制度分配改革,实施绩效工资,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开设健康教育课,严格疫情报告制度、预防接种制度和学生定期体检制度,预防学生传染病、常见病发生。

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控制用生物制品的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严防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维护生物制品流通秩序。

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义务宣传报道。

安监、煤管、工会、人社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与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有效防控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业、水利、住建、环保、林业、畜牧、铁路、交通、民航、民政、计生、公安、妇联等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农业、水利、住建、环保等部门要负责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常治理河流和下水道等蚊蝇滋生地。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田、林区、饲养场(圈)的鼠害及其它传染性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消除列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的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加大经费投入,严格责任追究,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发展建设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和各类业务经费。结合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推进政府财政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保障。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培训、业务经费及设备更新、基本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其职能得到全面履行。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应逐年增加。市、县两级财政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实验室建设与运转、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建设与运行、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规划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接种人员和乡村医生补助等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督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定期对相关部门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评价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源及其污染环境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发放保健津贴、劳保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经费不落实、措施不得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等影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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