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0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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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09]4号)精神,市安监局、国土局制订了《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运城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2009年2月)
为了深刻汲取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惨痛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规范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和运行管理秩序,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尾矿库底数,对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和受其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坚决取缔,实施闭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坚决停产整顿;限期内整顿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实施闭库;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监管,提高尾矿库的安全保障能力。通过一年的整治,关闭尾矿库50%以上,实现全市尾矿库安全状况显著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市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赵令刚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王雁市安监局副局长
朱新生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宗勤盐湖区副区长
马振河河津市副市长
曹秦峰闻喜县县长助理、工矿办主任
张高学夏县副县长
张飞垣曲县副县长
赵建新平陆县副县长
潘俊武绛县副县长
成员:杨金绪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
卫建民市国土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丁卫东盐湖区安监局局长
任尚元盐湖区国土局局长
解好科河津市安监局局长
杜青义河津市国土局局长
张樊虎闻喜县安监局局长
刘清洋闻喜县国土局局长
高坤让夏县安监局局长
阎向红夏县国土局局长
武杰垣曲县安监局局长
赵青斌垣曲县国土局局长
张惠荣平陆县安监局局长
周建军平陆县国土局局长
范天荣绛县安监局局长
侯怀玉绛县国土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科。负责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尾矿库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杨金绪(兼)
卫建民(兼)
副主任:贾克礼市安监局监管一科副科长
张保真市国土局矿产开发科副科长
谭红娟盐湖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小元盐湖区国土局副局长
马武康河津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意兴河津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娟茹闻喜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锁群闻喜县国土局副局长
李海运夏县安监局副局长
姚秀峰夏县国土局副局长
席玉琳垣曲县安监局副局长
郑永红垣曲县国土局副局长
赵立场平陆县安监局副局长
马春良平陆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唯俊绛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元光绛县国土局副局长
(三)尾矿库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
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安监局、市国土局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有关县(市、区)安监、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3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县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下列六类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实施闭库
1、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2、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拒不执行的;
4、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5、停用库和废弃库;
6、达到设计库容但超期服役的。
(二)对存在以下六类问题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采取应急措施
1、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2、排洪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3、排水井倾斜的;
4、坝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大面积纵向裂缝或贯穿性横向裂缝、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浅层或深层滑动迹象、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大面积沼泽化的;
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0.98;
6、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三)决定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实施
1、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4、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县级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5、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6、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安监、工商部门分别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巡回检查,必要时派人盯守;
2、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尾矿库生产运营的,向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闭库;
4、对新建尾矿库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所有尾矿库与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尾矿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所有尾矿库及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并造册登记。
2、是否履行了立项(核准、备案)、土地使用、选址规划、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有关证照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是否切实取缔。
6、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民居、铁路、公路、水源地等工业设施安全的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7、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8、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涉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问题。
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尾矿库和受到严重威胁的工业设施及居民区无法搬迁的尾矿库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尾矿库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是否对溃坝可能直接威胁其安全的民居和重要工业设施限期完成搬迁。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层层分解,纳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尾矿库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把尾矿库安全工作纳入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尾矿库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尾矿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尾矿库专项整治按照“尾矿库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尾矿库单位自查自整
选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企业所属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或者运行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违法建设和运行,并由尾矿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尾矿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列为闭库对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尾矿库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尾矿库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属于关闭对象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闭库。
2、属于停产整顿的六类尾矿库,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监控。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列入正常尾矿库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尾矿库名单在本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的3个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尾矿库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检查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尾矿库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是否正在按闭库要求实施闭库,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尾矿库,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尾矿库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建议实施关闭。限期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级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尾矿库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签字备查。对各县(市、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2月15日)
各县(市、区)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有尾矿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月16日—4月30日)
所有尾矿库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运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所有尾矿库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尾矿库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将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县(市、区)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尾矿库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尾矿库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整改情况。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尾矿库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和尾矿库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对处于尾矿库威胁的民居和工业设施要组织好搬迁和撤离。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单位,并由有关部门实施国土管理。要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行政区内各类尾矿库的生产建设活动,发现有非法违法尾矿库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或者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的尾矿库。
(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和闭库。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矿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运行和证照过期的选矿厂及其尾矿库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选矿厂依法处理。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选矿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选矿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做好所属选矿厂尾矿库的安全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县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市、县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企业要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尾矿库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县(市、区)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尾矿库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定期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举报结果的查处结果要及时上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9—2093624,2091089,电子邮箱:fmks2003@tom.com。
(四)严格检查,确保尾矿库下游居民安全。各级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和工作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检查,特别是对下游有居民区、重要工业设施的尾矿库,要根据尾矿库所处的地理位置、流域特征、地形地貌条件、设计防洪标准的洪水总量、洪水过程线、尾矿库现有库容、坝高、可能性溃坝的水力坡降,经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分析计算,确定尾矿库一旦发生最大可能的溃坝事故直接所殃及的范围。下游有居民区、工业设施和公路或铁路干线的尾矿库(包括本企业的选矿设备和生活、办公区),必须实施闭库或由政府组织企业制订搬迁计划,限期搬迁。
(五)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摊派。在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尾矿库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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