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中市“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

汉中市“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

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7月中旬以来,我市连续出现大范围、长历时降雨过程,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多种灾害,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和损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做好我市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陕政发〔201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0年8月开始实施,力争在201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进度,使受灾群众早日搬入新居。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重建的主体,在其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给予贴息支持,动员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选址,避开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等易灾地带,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便于群众生产生活。提倡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三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制定出台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推动灾区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是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补助资金适当向重灾县倾斜。根据受灾群众住房受损情况和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保障救助重点。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三、补助对象、重建方式、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补助对象

1.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无法居住需重建的;

2.农村居民住房一般损坏需修缮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助范围:有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且其子女居住条件较好的;长期不居住的因灾倒塌或损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圈舍、独立厨房等;有自救能力,又不主动筹资建房的。

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动员其入住农村敬老院,不再新建住房,由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对居住在深山半坡、狭窄深沟、低洼地、河道(滩)旁、滑坡点等危险地带但房屋并未受损的农户,由国土部门牵头,进行科学规划,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搬迁,不列入此次灾后重建补助范围。

(二)重建方式和补助标准

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集中和分散方式。提倡通过购置其他农户闲置住房或购置城镇住房等方式,解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问题。

1.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重建的,每户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3000元、县财政补助200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镇巴县、宁强县市级补助资金和勉县市县补助资金由对口援建单位承担,市县财政不再补助。

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自愿购买其他农户闲置住房或举家迁入城镇购房居住,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可享受重建户补助政策。

2.一般损坏房屋需要维修加固的,每户在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分散建房、购房居住和一般受损需修缮的,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实行“三榜”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2.集中建房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备案;

严重危房须拆除重建的,应经过县(区)城建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户、购房居住户和修缮户的审批结果须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8月1日—9月10日)。对倒塌、受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评估鉴定、建立台账,确定对象;制定灾区农村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1日—12月31日)。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指导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进度和建房质量开展督促检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1月15日)。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上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扶持政策

(一)对农村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凡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要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支持灾后重建。规划、设计和选址确定后,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修建边报批,需要砍伐自留山、房前屋后林木的实行先砍伐、后审批,加快建房进度。

(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3年贴息支持。

(三)榆林市和省国资委系统对口帮扶镇巴、宁强、勉县三个重灾县的援建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对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

(四)广泛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各县区接收的捐赠资金自行安排使用。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后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使用。

(五)各县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扶持农民进城入镇落户定居后就业、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奖励扶持政策。

六、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汉中市“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局长张正荣任组长,市民政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各1名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扶贫办、林业局、卫生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康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各抽调1名同志集中办公。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市民政局职责:核实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需重建和维修加固数量;指导督促县区做好农村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意见,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市发改委(物价局)职责:做好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衔接工作;牵头市级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搞好集中重建点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建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借机哄抬建材价格等行为,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财政局职责:及时筹措和下拨各类重建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城乡建设规划局、扶贫办等单位,统筹安排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定移民搬迁规划;积极争取专项用地指标及受灾群众新安置点的耕地开发专项计划和资金,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职责:负责指导灾区民房重建及集中重建点规划、选址、建材及建筑工程质量把关等,提供农房通用户型设计图纸,协调解决施工队及建材供应有关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开辟建材运输绿色通道,减免向灾区运送建材物资车辆的相关通行费用。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集中重建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建设规划。

市金融办职责:协调组织各金融机构通过上门服务、简化手续、优惠利率等办法,做好灾后重建贷款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区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建立帮扶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级部门包村,把农村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户、到人,特别是对建房户中的低保户、特困户要落实1-2名干部对口帮扶,及时帮助解决建房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担子,户户有人管。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要坚持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抗灾设防标准,制定和细化重建方案,对集中重建点的水、电、路、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新建住房原则上采用砖混或砖木结构,大力倡导“砖混房、地圈梁、构造柱、现浇板”的建房标准,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房屋重建由户主自主兴建,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区农村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在9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城乡建设规划局。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农村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健全和完善救灾款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和重建对象签订重建协议,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有条件的要通过惠农“一卡通”方式发放,确保建房补助资金安全运行。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施工力量,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在入冬前搬入新居。市政府决定将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纳入对各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从9月份开始,每周对各县区重建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市上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受灾群众建房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恢复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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