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86号
颁布日期:2010-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子长)现场会议精神,在我市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我市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体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起,逐步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价格零差率销售。到2010年11月底,以县区为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率不低于20%,配送基本药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80%。

(二)2011年起,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使用率村卫生室达到100%,乡镇卫生院达到9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90%。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三)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组建汉中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问题。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及其适用范围。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陕西省增补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专科医院等。基本药物目录随着中、省目录修订、调整,逐渐稳定、完善。

(三)保障全市基本药物供应。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三统一”工作由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通过省上集中采购,由我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限、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需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全市基本药物价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价格由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统一采购价格和配送费组成。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

(五)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药物分类使用和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考核评估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要确定专人对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省、市将给予一定补助。因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财政定额补助6000元(其中,中、省补助3000元,市级财政补助600元,县区财政补助2400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编制内在职人员数每人每月2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由中、省财政予以补助。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办法将随着中、省有关财政补偿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加大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九)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事管理。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0月中旬)。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培训;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性调查,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等,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10月下旬—12月)。各县区确定本县区20%的基层医疗机构试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签订基本药物“三统一”配送合同,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销售,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落实财政补助经费,保障试点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工作。试点实施阶段,可以采用“三统一”基本药物与现有库存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双轨制运行的过渡办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适度控制非基本药物采购、库存幅度,以保证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目标顺利实施。同时,采用先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铺开的层级推进方式,使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城乡,最终全面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2020年)。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二)注重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惠民制度,要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普及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医务人员和广大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夯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医务人员,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促进基本药物的普及和运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基本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配送、供应,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工作等;财政部门要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全程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要积极研究、高度关注村卫生室的生存与发展。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新农合门诊报销等政策,认真落实村卫生室因实施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偿,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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