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巴府发〔2014〕23号
巴州区、恩阳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4〕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体稳定。市与区总体上维持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省已明确收入划分的税种相应调整市与区分享办法。
(二)促进发展。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并适当向区级倾斜,支持区级做大财政收入规模。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强化市与区收入征管责任,健全收入划分及利益共享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收入划分。一是将原省按35%分享巴州区、恩阳区的印花税、契税全额下划两区,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市暂不参与分享。二是对区级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省与区按35%:65%的比例分享。三是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涉及市与区需分享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在年度结束前按照分享比例调整入库级次。
(二)基数划转。以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市财政通过调增(减)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区级以后年度的收入完成数达不到上(下)划的2012年基数,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增加)对区级的税收返还补助。
三、执行时间
改革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市与区各级财政、税收征管机构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时完成财政收入对账及收入划分、征缴、入库的调整工作,确保改革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有序运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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